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三明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三明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基础性、普惠型、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市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市、县两级全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对照清单于2023年11月底前制定和发布本县(市、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其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市清单要求。同时,各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内容。
(二)建立综合评估和探访关爱工作机制。依托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做好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信息发布。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评估,实现评估结果全市通用、部门互认、按需使用。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度,着力化解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并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关爱率100%。推进全国康复辅具改革创新试点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继续开展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
(三)筑牢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服务功能。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加快普惠性、兜底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发展,优先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待抚恤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到2025年,将每个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打造成具有专业照护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品质。巩固和提升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推进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2023年为全市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2615张,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不少于5230人次。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落实“四同步”机制要求,确保2025年底前全面达标。优化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布局,拓展长者助餐服务,到2025年前推动建设3个以上县级示范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120个以上示范性长者食堂。组建康养服务平台,利用本地国企在前期开发过程中积攒的低效利用的物业资产或闲置资产,凭借其多数分布在大型居住社区内、周边配套齐全的优势,就地进行适老化装修改造,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可采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式实施,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到2025年,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73%以上。联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积极探索“社区+物业+养老”“农村互助式养老”“养老护理员点单式服务”等试点,打造三明特色的“十五分钟养老生活服务圈”,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
(五)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落地实施。适时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切实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服务。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
(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配套标准,督促养老机构在消防、卫生与健康、食品药品、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到2023年年底全市养老机构100%达标。推动数字智慧养老,形成全域养老生活服务监管平台。宣贯落实我市牵头起草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省级地方标准,鼓励支持本土养老服务企业,制定符合我市养老服务行业发展需求的标准,适时上升为省级地方标准,促进基本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到2025年,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均达到80%以上,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对标对表,争先创优。
(七)推进养老事业产业融合发展。发挥三明特色资源优势,盘活县、乡、村闲置资产,大力培育“养老+医疗”“养老+旅游”“养老+制造”“养老+互联网”“养老+地产”等新业态。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布局1个以上适宜旅居式、候鸟式公寓或酒店,1个以上老龄群体为主的文旅或森林康养基地,1所以上具备老年康复护理服务功能的医疗机构。培育康复辅助器具和老年用品产业、适老健康膳食产业,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数字化、信息化应用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研究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地见效。市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合力推进幸福三明建设。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市、区)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制度,统筹用好各类补助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确保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占比不低于80%。发挥国有经济作用,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投入机制。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动态监测和评估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各县(市、区)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大政策事项调整时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三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三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机构养老 服务 |
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全托照护机构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发改委 |
4 |
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 |
培养壮大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5 |
就医便利 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引导等便利,设置专门窗口或优先窗口等绿色通道,全过程实施助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
6 |
老年公共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
1.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2.大力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免费向老年人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3.推进体育公共服务适老化升级,为老年人使用场地设施和器材提供周到服务。 4.广泛开展各类老年人体育健身培训及交流活动,评选“老年人康乐家园”。 |
关爱服务 |
市文旅局、教育局、体育局 |
|
7 |
应急处置 保障 |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应当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民政局 |
|
8 |
公共设施 适老化改造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 |
关爱服务 |
市城管局、住建局、卫健委、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市残联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9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0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
11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国资委 |
|
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参观公园、景点等 |
积极倡导全市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根据景区类型、经营主体及实际情况,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2〕518号),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收景区门票。 |
关爱服务 |
市发改委、文旅局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3 |
高龄津贴 |
1.为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高龄补贴; 2.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高龄补贴; 3.其他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人社局 |
14 |
*意外伤害 保险 |
为具有我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
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
15 |
*百岁老年人补贴 |
为具有我市户籍的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500元、市财政补贴500元)。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6 |
养老服务 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7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8 |
护理补贴 |
对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卫健委 |
19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人社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20 |
最低社会 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21 |
分散特困 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22 |
集中特困 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3 |
探访关爱 服务 |
面向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委政法委、文明办,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残联、老龄办 |
|
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
24 |
*家庭养老床位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面向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对其居家环境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提供出行、助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物质帮助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5 |
集中供养 |
1.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2.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物质帮助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6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入住养老 机构老年人 |
27 |
*机构责任保险 |
为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财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 2.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9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明台外埠老年人 |
30 |
明台外埠老年人保障 |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在本市长期居住生活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普惠养老服务; 2.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便利。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医保局、交通运输局 |
备注:1-15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项目,16-30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项目。带*号的为我市新增的服务项目。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