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范围
本通知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和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中央、省级已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部门管理职责
(一)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下达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本级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二)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先制定管理办法,后使用资金”的原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具体使用管理;负责对本部门的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管理及审核,新入库的重大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组织论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三)市、县审计部门。负责将本地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并有序组织实施。
三、规范专项资金申报管理
(一)统一申报主体。按照“部门主管、属地管理、择优申报”的原则,任何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
(二)统一申报程序
1.免申报的专项资金。按相关程序需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相关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单家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
2.需申报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确定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等,专项资金要求评审、公示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市级以上的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由各县(市、区)筛选和审核后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市级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由各县(市、区)筛选和审核后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再报市政府审批;县级专项资金申报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并经县政府审批。
(三)严格申报审核
1.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防止弄虚作假,严禁虚报瞒报、重复申报等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发生。
2.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要求申报主体(企业或机构等)提供近三年获得的所有专项资金材料,并出具不以同一项目违规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承诺书。
3.对于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四)严格公示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拟分配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查证。经调查属实的,应予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四、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规范资金分配程序
1.已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单家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
2.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在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时,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会议纪要作为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必备材料。资金分配结果报同级政府审批,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
(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
1.规范资金账户管理。部门(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要求规范各类账户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资金管理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实体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2.规范资金拨付管理。部门(单位)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三)规范项目变更与调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计划项目和项目内容组织实施。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四)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预算、收支、资产、政府采购、合同、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切实扎牢制度的“笼子”,强化重大风险领域内部流程控制;要以有效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为重点,规范内部权力运行;要把内控报告作为部门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推进内部控制信息公开。
五、依法推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一)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除涉密信息外,主动公开的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目录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内容以及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公开。
(二)拓宽公开渠道。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上要按照“谁主管、谁公开”原则,在市、县两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单位网站等平台开辟专栏;线下要按照属地原则,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等财政资金补贴项目所在地开设公示栏进行公开。
(三)强化政策解读。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并建立应答机制,做好各类财政补贴政策相关信息宣传解读工作,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一)加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力度。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初组织清理同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对部门结转两年及以上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地方本级财政统筹使用。
(二)加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力度。财政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按照协同高效的原则,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继续优化归并涉农专项,统筹政策目标相近的不同领域、不同环节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七、完善绩效评价机制
(一)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要确保在2022年底前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政府收支预算、政策和项目要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监管,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次年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每年按不低于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项目个数30%的比例进行自评抽查,并将绩效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八、强化专项资金监管
(一)强化项目验收监管。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出台相应的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要按照项目验收步骤和要求,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资产核算和资金清算等手续。
(二)定期组织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自查自纠,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计等部门组成监督小组,每半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资金动态监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系统,对纳入系统的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发放等环节进行全程动态监管。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监控主体责任,盯紧资金流向,加强分析研判,针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肃资金监管纪律。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把强化专项资金监管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工作,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接受监督;要加大对失职失责人员的监督问责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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