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1000-2011-00013
  • 备注/文号: 明政文〔2011〕12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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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文〔2011〕125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02 时间:2011-05-25 16: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三明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三明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和省政府《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闽政〔2011〕2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医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6%以上,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5%以上,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市城乡居民。年内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每个街道有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有一所卫生院,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有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坚持卫生公益性质,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于保基本,确保完成基本医疗保障任务

  1.巩固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进一步扩大参保率。全市城镇职工及居民参保人数分别达到39.6万人和43万人(包括参加新农合的居民),参保率分别达到96%以上。突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保,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农民工参保政策。扩大城镇居民医保,做好老、低、残、幼参保工作,继续推进全日制高校大学生参保。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进一步扩大参合率。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扩大到98.5%以上,实现农村居民应保尽保。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2.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有条件地区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今年上半年将新农合门诊统筹扩大到宁化、清流、永安、沙县,下半年覆盖全市。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达到75%,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力争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参合农民在乡镇、县级和县以上(县外)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达85%、65%和50%。同时根据国家和省上新版医保药品目录,适当调整和增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不断满足群众的用药需求。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

  (4)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个病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适当增加试点病种。救助对象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症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对上述人群在享受政府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之后的自付部分进行补助,今年主要对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等进行救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各县(市、区)政府〕

  (5)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市政府《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明政文〔2011〕74号)精神,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建设,设立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取消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同时,加快建立“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有机结合起来。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补充保险,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从税前列支的规定。完善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长效机制。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探索建立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机制。完善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办法,提高补偿比例,年度累计最高支付20万元。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

  3.提升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1)规范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结余,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制订和完善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优惠政策,在医保支付比例和范围上给予倾斜,促进基层首诊。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医疗费用付费改革。新农合在不低于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总额预付制、按人头付费试点,实行“总额控制、分批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定期考核、违规扣减”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强化医疗服务的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强化内部自律和监督。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损害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物价局〕

  (4)理顺新农合管理体制。将全市所有新农合经办和结算机构全部划归到卫生部门,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履行新农合管理职能。调整充实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力量,永安、沙县、三元、梅列、大田、泰宁、明溪等县(市、区)要配齐配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力量。要妥善解决好新农合工作人员职称评聘问题,允许参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审、聘任条件执行。

  (5)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在全市医疗机构全面建立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一站式服务”,继续推广使用就医“一卡通”,争取2011年5月底前完成,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同步报销结算,方便农村边远地区群众。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整合,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政策,统一运行管理,逐步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化管理,使参保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6)提高统筹层次和服务水平。巩固职工医保市级统筹,落实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配合做好职工医保省级统筹调研。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对象范围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对象。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物价局、市数字办〕

  (二)着力于减负担,确保完成基本药物制度任务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2011年6月底前,在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除临时用药和自费药品外),省上新增补药品目录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调整和补充。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的使用。优先使用,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乡镇、县、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要分别控制在5%、10%、15%以内。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经费挂钩,确保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全面配备和使用。调整政策,及时将新调整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和价格监管。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组织全市所有乡镇以上政府、国有企事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药品统一集中采购。加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的价格监管,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进行药品加成销售。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对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采购、配送和回款。同时,做好第八批药品(非基药部分)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3)签订执行药品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各地应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构建可靠、可控、可查、畅通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大“两网”示范县建设力度,组织开展示范乡镇建设,建立一批“两网建设”示范乡镇,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实现全市行政村全覆盖药品供应点。以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间配送合同的签订和配送情况的检查为重点,全面开展药品配送情况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全面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完善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建立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检工作机制,对纳入国家和省里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覆盖抽检,并向社会定期公布抽检结果。要从企业准入、质量体系认证和药品准入后的日常监管入手,全面加强对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房改造,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储存条件。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从4月1日起,参加基本药物招标的品种全部实行电子监管,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能力。通过整顿强化药品生产、流通过程的票据管理,进一步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监察、物价、财政部门对药品零差率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实行动态监测。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落实药品零差率改革财政补偿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4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闽政办〔2011〕26号)要求,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入、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的方式多渠道补助。要采取“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按时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2)执行医疗收费价格政策。认真执行省上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的医疗收费政策。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3)完善人员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各地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牵头单位: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

  〔牵头单位:市公务员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6)开展村卫生所实施药品零差率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所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着力于强基层,确保完成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加大项目对接和落实力度。建立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库,全面掌握辖区内在建项目、预备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加大项目对接力度,争取中央和省里更多的卫生项目落地(设备支持),特别是妇幼、卫生监督、疾控等项目。加强2010年度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卫生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尽快发挥效益。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建设。推进三明市台江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和明溪、清流、将乐、大田、泰宁、建宁县医院(中医院)项目建设。加强县级医院达标建设,沙县、大田县医院年内要力争达到二级甲等县级医院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有关县政府〕

  (3)加强乡镇卫生院重点科室建设。继续实施中心乡镇卫生院急诊科、普通外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的装备改造提升建设和人员培训,实现全市乡镇卫生院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0〕10号)精神,落实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改扩建项目,实现每个街道至少有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有关县政府〕

  (5)实施村卫生所改造建设和设备配置。年内完成644所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逐步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6)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方式。一是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坚持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并重,开展多种形式巡回医疗服务,推进服务进农村、进家庭。继续推行社区医生进家庭活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六位一体”社区卫生服务。二是规范基层用药和服务行为。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力争今年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量占全市门诊总量的比例有所提高。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强化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抓好医疗卫生人才培训培养。制定实施人才培养规划,完成134名全科医师岗位培训、28名全科医师骨干培训、9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28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开展师资培养及全科医学专业本、专科层次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和成人教育;继续招聘9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力争到2012年实现为城市社区每万服务人口培训3名全科医师、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4名全科医师。加强县级医院骨干人才培养,为县级医院培养15名骨干医师和专业技术人才。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实施“四个一批”工程:一是实施一批特岗计划,招聘一批执业医师,实行特殊政策,充实基层乡镇卫生院。二是委托培养一批,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收3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定向委培生。三是“专升本”一批,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一批“专升本”毕业生。四是延聘返聘一批,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延聘、返聘一批退休医生。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

  (3)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规范培训,提高质量。继续对从2010年起被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层次清晰的基层卫生人才梯队。加强培训基地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统一临床能力考核模式及标准。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加大医疗卫生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快制定《三明市2011~2015年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业务收入的1%~1.5%提取科研经费,用于人才培养、项目资助及科研奖励。以实施重点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带动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医学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建设。引进和培养一批高层次医学人才,提升我市学术骨干科技综合素质和能力。同时要制定吸引和留住卫生人才的相关政策措施,把服务基层的大学毕业生住房困难问题列入各级政府保障性住房予以统筹解决。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5)继续实施对口支援帮扶政策。继续开展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继续实施千名医师下乡帮扶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加强对帮扶工作的督查和考核,落实城市医院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引导和鼓励离退休医务人员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各县(市、区)政府〕

  (6)落实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继续对3195名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并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中专学历教育。加强对乡村医生急诊急救、传染病防治等的技术支持。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继续实施农村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制度和“学费代偿制”、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等制度。各地要因地制宜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执业乡村医生,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可直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可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养老保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7)制定多点执业政策。制定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放宽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条件,增加执业地点数量,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着力于优服务,确保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1.全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各地要足额落实补助经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2)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城乡儿童系统管理率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分别达85%以上。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一类疫苗接种率巩固在90%以上。传染病报告率达100%。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3)加大健康知识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通过办好《人人健康》电视栏目、互联网等形式,多种渠道普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全市人群健康相关知识知晓率与健康行为形成率达70%和60%以上。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电视台,各县(市、区)政府〕

  2.全面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开展城乡已婚低保妇女常见妇女病每两年一次免费检查工作,2011~2012年对20~64岁城乡低保已婚妇女进行以“两癌”(乳腺癌、宫颈癌)为重点的常见妇女病免费检查,规范妇女常见疾病的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继续实施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免费增补叶酸项目,叶酸服用依从率达50%。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与新农合基金统筹管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巩固在99.9%以上。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启动农村孕妇和城市低保孕妇免费产前筛查诊断项目,计划完成8000人。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全面落实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抓好梅列、明溪、沙县、泰宁、永安实施“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有关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为18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

  〔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7)继续做好农村卫生改厕项目工作,完成5000户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启动县级卫生监督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托乡镇卫生院推动基层卫生监督网底建设,协助开展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将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内容。完善疾控体系建设,为疾控机构补充配置基本仪器设备,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全面落实公共卫生职能。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落实妇幼保健专业人员编制,加强人员培训。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2)加强县级医院急救体系建设。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支持县级医院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落实公共卫生人员待遇。特别是要落实传染病医院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鼠防等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着力于建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坚持规划先行。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以县为单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编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重点加强农村、城市新区等薄弱区域和精神卫生、老年护理、康复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的建设。年内全市力争新增病床数800张以上。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建立完善分工协作机制。年内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全面建立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干负责、分工协作、双向转诊制度。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帮扶,对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医疗管理进行指导和支持。在城市三级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格局。推进城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三级康复体系建设。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治疗和管理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广慢性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管理模式。开展巡回医疗服务,三级医院组建医疗小分队,定期到边远县、乡开展巡回医疗服务。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残联〕

  (3)推进三明与沙县医疗同城化。结合我市做强做大中心城市的战略规划,推进三明市区与沙县同城化及永安一体化进程,制定切合实际的医疗同城化方案,健全医疗合作机制,拓宽医疗合作领域,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进三明市第一医院与沙县中医院医疗联合体的建立,鼓励公立医院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式,带动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沙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探索开展公立医院改革。在永安市开展县级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等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加快转变以药补医机制,进行以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总额预付、实施临床路径、建立县乡医疗联合体等为重点的综合改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5)整合市直医疗卫生资源。立足做大做强做优专科医院,加快市直医疗卫生资源整合工作。扩大市妇幼保健院的办院规模,逐步建成三级妇幼保健院;将市皮肤病医院逐步建成市级皮肤病专科医院和麻风病、性病防治中心;按“大专科、小综合”的模式建设市职业病防治中心,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将其打造成能辐射闽西北地区的职业卫生防治中心。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6)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2011年底,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均应达到“平安医院”要求。进一步完善医院内部沟通协调、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等“五位一体”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更加注重沟通协调,规范报告程序,强化调解工作,突出应急处置,严格责任追究,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达100%。严厉打击“医闹”,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

  〔牵头单位:市综治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2.完善医院内部运行机制

  (1)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完善公立医院投入机制,逐步实现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转变。推行医院精细化管理,探索建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加强公立医院监管,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技术、人员准入管理。建立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抗菌药物应用专项治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2)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医院全成本核算与控制,强化公立医院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和平均住院天数等指标考核。抓好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的落实。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执行省上调整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付费改革。继续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三级综合医院至少选择20个病种、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其他二级医疗机构分别选择至少10个、5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扩大单病种付费试点医院,探索实行总额预付办法。探索由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把患者住院前门诊检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支持患者做到门诊先检查后住院治疗,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降低医疗费用。推行医院精细化管理,提高医院效益和效率。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5)推行惠民便民措施。全市所有三级医院实行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等多种方式预约诊疗,社区转诊预约的优先诊治,年内门诊预约率达到30%。到2011年底,全市所有三级医院社区转诊预约占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达到20%,本地病人复诊预约率达到50%。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金额。落实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扩大“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的试点范围,所有三级医院覆盖30%以上的病房,市属二级医院和所有二级甲等医院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创建一批“示范医院、示范病房”。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6)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以县级中医医院达标建设和扩大城乡基层中医药服务覆盖面为重点,加强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省、市级中医重点专科、特色专科、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和强化中医科、有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实施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等“三进”工程,推进“治未病”健康工程,加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全面开展中医医院评价和评审工作。继续选派人员参加中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实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基层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继承项目。探索建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推进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推广中医临床路径,开展付费改革试点。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台资、侨资)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价格、税收、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台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务员局〕

  (六)着力于数字化,加快完善卫生信息化建设

  1.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大力推进全市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完成全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一卡通全覆盖,实现社保卡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一卡通用、一卡通行。结合“金保工程”,加快各级医保中心数据库建设和各级经办操作平台的设置配备,努力构建以市医保管理中心资源数据库,连接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金融机构、民政等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实现新农合社保卡应用。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数字办、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建设全市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年底前完成市级平台建设,并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跨平台交换与共享,力争做到省、市、县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网上互认。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数字办、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提升全市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功能。推广使用全市统一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实现各项卫生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完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院信息系统,进一步拓展各项业务功能,重点推进医学影像和临床检验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三级医院探索电子病历与临床路径应用。完善和健全已有的远程会诊系统,抓好1~2所县级以上综合医院配置远程病理终端设备,推动基层医疗机构与城市三级医院之间开展远程医疗会诊。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数字办、兴业银行三明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三明办事处、各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责任,攻坚克难,强化考核,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有序推进改革进程,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大力推进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二)强化目标管理。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市政府将继续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状。牵头单位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1年6月上旬完成各项任务分解并作出具体安排。建立包干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按一人一院(中心)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对改革进展和成效具体负责。

  (三)强化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四)强化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医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从改革的大局和群众的利益出发,根据职责分工,围绕今年的重点改革任务,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文件,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经费投入,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工作,积极组织各类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改革。

  (五)强化评估督导。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

  (六)强化宣传引导。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加强医改政策解读,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不断增强群众信心,使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改革深入人心,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确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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