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1000-2007-00003
  • 备注/文号: 明政文〔2007〕5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0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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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07〕55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07-04-27 00:00

明政文〔2007〕5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以及《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17号),在市委、市政府《转发市老龄委关于向市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敬老优待证的通知》(明委发〔1997〕123号)的基础上,结合三明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老年人优待的基本要求

  (一)优待服务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提倡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三)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老年人优待的具体内容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男55岁以上(不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含50周岁)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二)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营养补贴,对其他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根据各地实际定期发放生活补贴。每年老年节,对百岁以上老年人,除省政府每人发给不低于500元的慰问金外,市政府每人再发给不低于100元的慰问金;对9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市政府发给不低于50元的慰问金;对市老龄部门确定的特困老年人市政府发给不低于200元的慰问金;各县(市、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的慰问金。各级发放的生活补贴和慰问金,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四)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落实发展老年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等服务。

  (五)殡葬服务单位对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去世,应予以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

  (六)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和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县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7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7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并免收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七)在已经建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县(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老人按规定分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八)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县(市、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由所在县(市、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负担。

  (九)服务性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商业、饮食、水电、燃料、电信、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并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标志。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对年满7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由所在的村(居)证明,并经县(市、区)老龄办认定,对初装费实行半价优惠,并优先安装。

  (十一)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或《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公交单位办理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手续,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有开通公交汽车的县(市)参照实行。公共汽车上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其他乘客应主动为他们让座。

  (十二)车站应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提供优先、便捷服务,并在等候场所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十三)积极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十四)建设住宅区和发展社区服务业,要统筹安排社区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活动场所等设施建设,为老年人生活、休息、娱乐、健身提供方便。

  (十五)孤寡老年人其独有产权或承租住房在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择楼层的优待。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十六)老年人凭有效证件(身份证、离退休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十七)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十八)电影院、演出场馆、公共体育馆(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对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城乡电影院对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观看电影按半价收费。

  (十九)公园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园林、旅游景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首道门票给予免费,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或更低价收费,在重阳节当日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立老年人休息室、专用座椅等。

  (二十)贫困老年人进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实行学费减免。

  (二十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二十二)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二十三)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对本地本部门现有的优待办法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修订完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意见》所确定的优待内容,由服务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落实,并督促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其诉求,确保优待老年人各项政策都能落到实处。各级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交、殡葬服务等单位承担公益事业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偿。各地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树立优待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老龄委办公室要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主题词:民政 老龄问题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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