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明市人工防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岳峰
2025年12月5日
三明市人工防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防雹安全管理,提升安全作业能力,防御和减轻冰雹灾害,服务农业生产,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工防雹安全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人工防雹,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冰雹灾害,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防雹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防雹安全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工防雹安全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将人工防雹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筹解决人工防雹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人工防雹工作安全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工防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人工防雹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推进主要受益行业加大对人工防雹工作所需经费的支持。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人工防雹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与周边设区市及本市内跨县(市、区)的人工防雹安全联防协作机制,开展联合监测预警,实施人工防雹协同作业,加强人工防雹安全领域的技术研究和交流,提升人工防雹安全作业能力。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监测发现可能出现对农作物等造成危害的冰雹天气时,可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实施人工防雹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
第八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人口密度、自然及地质灾害情况等,以烟叶和粮食主产区为保障重点,征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后,提出人工防雹作业点布设需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确定作业点布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工防雹作业点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投入使用的作业点进行安全等级评定。
第九条 人工防雹作业应当由人工防雹作业单位依法实施。人工防雹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库房、储存场所等设施;
(三)有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指挥、现场操作等作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化人工防雹作业队伍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人工防雹作业的人员保障等工作。
人工防雹作业单位应当对人工防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按照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作业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名单应当及时报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鼓励优秀退役军人和专业救援组织参加人工防雹作业队伍。
第十一条 人工防雹作业使用的火箭弹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设专用仓库等方式落实存放场所。
作业期间临时存放作业所需火箭弹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人工防雹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火箭弹安全存放管理制度和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运输人工防雹作业使用的火箭弹,应当按照规定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手续,并使用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实施运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作业要求,组织协调所需的专用车辆。
第十三条 人工防雹作业设备应当专人保管,禁止将发射架和控制器、弹药同库房存放。人工防雹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和保养作业设备。人工防雹作业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开展性能检查,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遵照有关检定规程,每年开展一次年度检测。
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防雹作业的指挥车辆和作业车辆应当统一张贴标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其在道路上优先通行。
第十五条 利用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防雹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预先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报告作业点名称、编号、位置、海拔高度、射向、用弹量、最大弹高、联系电话等情况,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人工防雹作业前,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公安、自然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作业信息,按照规定在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三明气象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作业点周边发布作业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区域、作业设备类型、作业目标、意外事故的报告方式等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区域等作业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人工防雹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人工防雹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射界管理、作业安全监控、警示标志设置等安全制度,并接受作业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八条 人工防雹作业点和作业环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工防雹作业场地;
(二)损毁、擅自移动人工防雹作业设施、设备;
(三)破坏人工防雹作业点水电线路、交通道路;
(四)扰乱实施人工防雹作业秩序;
(五)其他危害人工防雹作业安全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处置。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占用人工防雹作业场地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防雹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人工防雹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共同开展人工防雹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人工防雹作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人工防雹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依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在实施人工防雹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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