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16-30208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6〕4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6-02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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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城市绿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明政办〔2016〕48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时间:2016-06-02 14:36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城市绿道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城市绿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三明城市绿道管理和养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绿道规划建设标准(DBJ/T13-194-2014)》和《三明市区城市绿道建设工作方案》(明政办﹝20121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区后山城市绿道的管理和养护,包括慢行系统、绿廊系统、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和交通衔接系统等的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  城市绿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绿道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城市绿道的管理和养护。

第四条  城市绿道管理按地域划分,伊人桥(含伊人桥)往北区域由梅列区人民政府管理,伊人桥(不含伊人桥)往南区域由三元区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城市绿道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绿道连接线、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以及其他自然和文化景观资源等管理方式不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六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管理和监督城市绿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城市绿道管理资金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管。

市住建局为城市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绿道市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园林局负责城市绿道景观绿化构建与养护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城市绿道路桥、给排水系统、照明及夜景工程建设与养护的指导与监督;市环卫处负责城市绿道卫生保洁的指导与监督。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道规划与控制区划定、以及向下衔接、向上延伸和向南北拓展的规划编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绿道配套公交停车场站设施建设标准的审核与把关,督促公交企业配合梅列、三元区政府和市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配套公交停车场站设施的建设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城市绿道旅游的策划、包装与推介等。

市公安局负责城市绿道治安管理及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整合和运用。

市林业局负责城市绿道两侧林相彩化改造规划编制和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督促当地政府和林权单位组织实施林相彩化改造,负责划定城市绿道森林防火区,指导并督促当地政府和林权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执法的指导和监督。

团市委负责城市绿道青年志愿者招募,常态化开展文明劝导、卫生保洁等志愿服务。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党群组织、公益组织和个人,通过无偿捐助、出资命名、认建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道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  管养与维护

第八条  城市绿道管理单位应当对划定的绿道控制区实行空间管治,建立和完善绿道使用、维护、运营、巡查、应急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做到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第九条  绿道管养内容应当包括:

(一)绿廊系统。包括绿化植物的养护与管理,景观建筑小品的保养与维护。

(二)慢行系统。包括沥青路面养护与卫生保洁、路基与边坡养护,给排水系统(含蓄水池)、砼护栏、桥梁养护,非砼地板与护栏保养、维修。

(三)服务设施系统。包括驿站、观景亭廊、平台、公厕和休息点等建(构)筑物的养护与卫生保洁,路灯、景观灯、视频监控系统养护。

(四)标识系统。包括导向标识牌、文明提示牌、警示牌、文化宣传牌、摩崖石刻等养护。

(五)交通衔接系统。包括停车场养护与卫生保洁等。

第十条  城市绿道管理应当达到景观优美、环境整洁、通行顺畅和设施运行正常的要求。

(一)绿廊系统养护管理,应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规范和标准执行,做到适时除草、修剪、施肥、浇水和喷药除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

(二)慢行系统养护管理,要求达到路面整洁无破损,路基(含边坡)稳固无坍塌,桥梁(平台)牢固无危险,排水通畅无阻塞,标识清晰无脱落,护栏(护桩)完好无破损,木竹构件无朽损。其中木竹构件必须经常检查维护,每年至少喷漆1次以上。

(三)驿站等服务设施养护管理,要求摆放有序、干净整洁、设施完备、照明良好,无污迹、无残损、无变色等。引水系统每月至少检查维护1次以上,蓄水池每月至少清洗1次以上,确保取水源头正常,蓄水池清洁,管线完好。

(四)标识系统及交通衔接系统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五)驿站等经营设施及场所,应符合旅游、环保、卫生及工商等部门的规范要求。

(六)绿道连接线设置应当加强安全引导,做好现状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现状衔接,并在绿道与绿道连接线衔接处设置标识牌,保持交通信息的连续性。

(七)建立城市绿道网上信息平台,方便市民查询。

第十一条  城市绿道给排水、牌示、护栏、园路、灯饰、路椅、果皮箱、视频监控及体育健身器械等配套设施的管护,应做到完整无损,整齐洁净,维护及时。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绿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配备必要的专业保安人员巡查,建立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及应急救援机制,维护绿道秩序,制止各种侵占、损坏绿道、绿道用地和各类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绿道防火组织,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做到定期保养、更新,并按规定做好防风、防洪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绿道养护管理,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承包养护。

第十五条  应当依靠科技进步,适时推广使用管养城市绿道的新技术、新机械、新装备,切实提升科技管养能力。

第十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绿道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城市绿道管理资料、养护维护记录、检查记录等档案,并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绿道档案资料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本辖区城市绿道总平面图。

(二)城市绿道绿化、游径、驿站、配套设施等工程设计图和施工图。

(三)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记录等。

(四)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五)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章  使用与运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道用地,因建设和维护等确需占用城市绿道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城市绿道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建,依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绿道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为城市绿道控制区,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挖砂、采石、取土。

(二)严禁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进入或在城市绿道上停放。

(三)严禁在非驿站兜售物品、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商业广告。

(四)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它有碍绿道环境卫生的垃圾。

(五)严禁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护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它城市绿道设施;擅自攀折花草树木、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行为。

(六)严禁在城市绿道及沿线控制区内使用明火。

(七)严禁占用慢行道及绿化带经营。

(八)严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城市绿道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城市绿道和影响城市绿道畅通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城市绿道管理单位对上述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第十九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玩,爱护绿道设施,遵守绿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绿道管理单位经批准可在绿道沿线建设驿站、停车场等为绿道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场所,以增加经营收入,提升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道驿站、游客中心应具备咨询服务功能,并适当设置提供必要食品、商品旅游购物点服务。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经营主体负责经营。绿道商业活动须服从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管理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负责筹集城市绿道的建设资金(含建设贷款的还本付息),两区政府负责筹集辖区内的城市绿道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道照明及夜景纳入市政夜景系统管理,电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城市绿道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的经营性用电电费由承包经营者自行承担。城市绿道视频监控、照明及夜景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养护,纳入两区城市绿道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福建省以及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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