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13-00000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3〕10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06-1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区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3〕101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时间:2013-06-13 08:14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制定的《三明市区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13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区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

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物价局

(2013年6月)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规范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127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要求,以房地产估价技术为方法、以计算机批量评估管理系统为手段,以“先税后证”为抓手,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促进房地产税收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合法有效,数据指标合法真实。

(二)公平原则。严格按规范和标准确定评估技术路线,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三)效率原则。通过计算机批量评估,实现信息自动比对、计税价格自动核定、税费自动计算的功能,有效缩短办税时间,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区交易的存量房。交易包括销售、赠予、继承、投资、交换、更名等形式。存量房包括单元住宅(成套住宅)、储存间、自建独立住宅(自建房)、商业用房(商铺)、写字(办公)楼、别墅、车库、车位八类房产性质,其它类型房产暂不列入系统评估。

第五条  市财政局、地税局选择确定有资质的价格评估确认机构,并会同其按照省财政厅、地税局提供的技术模版,结合三明市区实际情况,确定三明市区房地产估价技术标准(包括采集整理数据、确定估价模型、建立标准房价格库、测算估价参数及修正系数)。价格评估确认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技术标准,科学制定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并提交市地税局研究。

第六条  市地税局成立存量房评估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存量房评估工作。聘请市规划、房管、国土、物价等部门工作人员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价格鉴证师等专家,成立存量房评估工作专家顾问组,负责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咨询、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地税局做好评估系统安装、系统参数初始化、采集数据导入等工作,开展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压力测试,完成评估系统上线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计税依据: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高于计税评估值的,以交易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各项税费;交易申报价格低于税评估值的,以计税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各项税费。

第九条  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内,市地税局研究制定存量房评估工作争议调解办法,及时有效化解征纳矛盾,确保存量房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条  价格评估确认机构要定期跟踪、及时掌握存量房市场交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报市地税局研究。

第十一条  市财政、税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存量房评估工作,落实人员经费保障,为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政府支持、社会理解和纳税人遵从为目标,广泛利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介开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为全面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三明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房地产交易指导价格的通告》(明房字200928号)确定的房地产交易指导价格不再作为税费征收的计税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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