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01-00003
  • 备注/文号: 明政文〔2001〕15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01-07-2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旅游景区(点)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明政文〔2001〕158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01-07-25 08: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景区(点)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对 旅游景区(点)的管理,营造文明、健康、安全、有序的旅游 环境,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现就禁止在旅游景区(点)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游景区(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思想政 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自觉崇尚科学,抵制封建迷信、争创 文明单位;引导游客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景区(点)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争当文明游客。把旅游景区(点) 建设成为传播精神文明的窗口和阵地。

  二 、要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严禁在 旅游景区(点)内规划建设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景观,修建坟 墓,设置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场所和各种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迷 信品供应点;严禁在旅游景区(点)内和景区(点)区域以及 通往景区(点)道路两旁设立各种以看相、算命为名骗取游人钱财的摊点;严禁贩卖、播放带有封建迷信内容的音像制品。

  三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 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1996]38号),对已乱修乱建的庙宇,要严格按照该文件精神进行清理和拆除。

  四 、旅游景区(点)管理部门要运用各种方式对广大游客 进行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思想教育,引导、教育游客不 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出售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物品。旅游 景区(点)制作的宣传品必须规范、健康、文明,不得带有封 建迷信和庸俗下流的色彩。对存在封建迷信、格调低下、庸俗内容的宣传品要坚决予以纠正或销毁。

  五 、旅游景区(点)内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

  护。任何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从事迷信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活动,在日常管理工作和制止封建迷信活动中,要认真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各旅游景区(点)的导游人员应自觉遵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讲解内容要提倡科学文明、健康向上,解说中不得掺杂带有迷信色彩和低级趣味的内容

  七、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旅游景区(点)示范点活动。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旅游景区(点)治理迷信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凡是发现有封建迷信活动,要责令整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〇一年七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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