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直各企业:
市总工会等单位转来的明工(99)33号《关于<三明市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保险对象界定范围的请示》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总工会《三明市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保险对象界定范围》。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三明市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保险对象界定范围
一、市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委托市总工会编辑出版的 《三明市劳动模范光荣册》中已确认的1950年至1999年的我市历届各级劳动模范。
二、今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授予的各级劳动模范和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授予的全国、省“五一”奖章获得者。
三、国务院、省政府下文(不包括部门文件)认定补充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劳动模范。
四、外省(市、自治区)、我省其他地、市调入我市的由国务院、省政府、地(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五、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