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辖区内中央、省、市属企业:
为实现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管理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三明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总工会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三明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管理等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三明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
第二章 命名表彰
第四条 三明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每3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五条 三明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劳动模范的评选总体工作方案,审查确定各级劳动模范推荐人选,负责三明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以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在三明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对于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可以适时命名表彰。
第七条 表彰命名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专款。
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表彰名额
第八条 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第九条 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命名表彰可根据不同时期情况制定具体评选条件。
第十条 每次命名表彰职工劳动模范的名额,按职工总数万分之五左右掌握。生产、工作一线职工所占比例不少于职工劳模总数的70%。
农民劳动模范按表彰总名额的20%掌握。
第四章 推荐审批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第一线,群众公认及兼顾各行业。
第十二条 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人选需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街道经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二、在本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市各系统对被推荐人选全面审议后向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推荐;
三、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上报材料汇总,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劳动模范统一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初批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负责职工劳动模范的总体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检查落实情况;领导和协调日常管理工作处理有关事项;在召开表彰大会前拟定总体工作方案;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农办负责。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日常工作以基层为主,并接受各县(市、区)总工会和市总工会的指导,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群众团体及有关部门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动模范联系的制度,尊重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和群众团体及新闻单位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
第十七条 按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现行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第二十条 取消劳动模范称号,必须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评选程序逐级上报,经原命名机关复核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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