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01-00002
  • 备注/文号: 明政文〔2001〕22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01-10-3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属财政核拨行政事业单位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明政文〔2001〕226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01-10-31 16:14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三明市属财政核拨行政事业单位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明市属财政核拨行政事业单位

  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费用的管理,参照省级和其他地市的做法,本着“保障就医,防止浪费,控制增长”的原则,对市属财政核拨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费管理实行以下办法。

  一、享受范围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医疗待遇上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1)离休干部。(2)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3)1950年5月1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简称“5.12”干部。

  二、医疗费管理办法

  (一)离休干部、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5.12”人员按中央、省有关规定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费实行个人帐户和集体帐户分别管理。个人帐户发给IC卡(A卡和B卡)。A卡为基本医疗卡,用于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治疗和用药项目的自付比例部份。B卡为医疗费补助卡,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之外的诊疗项目和用药,A卡和B卡只限于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个人帐户A卡资金用完后由集体帐户支付。

  三、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

  财政核拨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5·12”干部应在指定医院就诊付费。

  1、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年初由市财政按有关部门确定的当年离休干部医疗费基本标准(2002年暂定6000元/年·人)划入A卡。考虑改革当年A卡没有结余不能转B卡,因此2002年给予B卡一次性补助1000元,今后只能从A卡结余中转入B卡。

  2、“5·12”干部由市财政按离休干部医疗费基本标准划入A卡。年终有结余时,转入个人帐户B卡在下年度使用。

  3、上述对象就诊时先从个人帐户A卡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从集体帐户中支付。A卡当年有结余的,结余部份全额划入B卡,B卡可以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以外的自付药品和诊疗项目。持A、B卡人员病故后,其个人帐户中结余部分可全部补助给其遗属。

  四、上述对象的异地安置人员,参照上述各类对应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伤残军人、“5·12”干部持异地医疗费用和有关证明到市第一医院核报。当年报销在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6000元的,结余部份转为次年作为报销自费医疗费用。当年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的,从集体帐户予以报销。2002年当年离休人员给予1000元自费药品报销限额。

  五、本暂行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实行公费医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红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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