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01-00001
  • 备注/文号: 明政文〔2001〕22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01-10-3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属财政核拨单位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明政文〔2001〕225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01-10-31 16:12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三明市属财政核拨单位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明市属财政核拨单位特殊人员

  医疗费用暂行规定

  根据《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省委99年17号会议纪要及93年8月24号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精神,参照省级和其他地市的做法,本着“保障就医,防止浪费,控制增长”的原则,对市属财政核拨单位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用予以适当照顾,具体规定如下。

  一、特殊人员

  特殊人员指按省、市有关规定,在医疗待遇上给予特殊照顾的人员。(1)副厅级以上人员(2)符合享受国家保健待遇的高级职称人员(3)市委常委(93)61号会议纪要确定的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包括退休干部)。

  二、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一)副厅以上的在职、退休人员和享受国家特殊保健对象人员,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市医保中心发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IC卡,IC卡除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提取比例进入个人帐户资金外,每年财政再补2000元进入个人帐户。

  门诊医疗时所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中支付。当年内个人门诊超支不补,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属于本人支付的自付比例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予以解决。

  (二)财政核拨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的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市医保中心发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IC卡,IC卡除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提取比例进入个人帐户外,每年财政再补助2000元进入个人帐户。

  门诊医疗时所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中支付,当年内个人门诊超支不补,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属于本人支付的自付比例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予以解决。

  (三)上述对象的异地安置人员,参照上述各类对应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

  1、副厅级和享受国家特殊保健待遇的退休干部,在异地安置的,可持县以上医疗单位出据的医疗费用有关证明到市医保中心核报,门诊医疗时所支付的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在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包括财政补助2000元)的范围内报销;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支,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属于本人自付比例的部分,按实际支付额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予以解决。

  2、1952年底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在异地安置的,持县以上医疗单位出据的医疗费用有关证明到市医保中心核报,门诊医疗时所支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在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包括财政补助2000元)的范围内报销;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支,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内的自付比例部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予以解决。

  三、本暂行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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