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1999年7月,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的意见》(明委发[1999]15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明晰产权,分类经营,落实承包,保障权益”为重点的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到2001年5月,全市共有1698个行政村、2364.9万亩集体山林实施了改革,均占应改革任务的98.6%。通过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大大调动了广大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对促进我市林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实际的运行情况看,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产权明晰不够彻底、具体操作不够规范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0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巩固完善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以及社会各方面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繁荣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用2-3年时间,全市分期分批、逐乡逐村开展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回头看”,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巩固、完善和提高,并及时登记发(换)林权证,确保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回头看”。以村为单位,主要从林农群众的满意程度、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准确程度、业务技术操作的规范程度等三个方面开展“回头看”,重点调查了解广大林农群众对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的具体反映,检查改革的程序、方法、内容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改革所形成的技术资料与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是否相衔接。综合检验和估价各种改革形式的运行效果,从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按照有利于森林资源增长、林农群众增收、林业增效的总要求,制定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付诸实施。
(二)组织实施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不是否定前期改革的成果,更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回头看”的基础上,对历次改革所确定的经营形式进行规范完善和深化提高。凡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程序合法、且大多数群众满意的,不得随意变更,以安定人心,取信于民。坚决防止借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机,对已经明晰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并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进行调整。对那些产权明晰不够彻底的经营形式,主要通过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等,加以完善。对那些问题较多,程序不合法,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应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妥善加以处理。对那些至今仍然由村集体管理、而又经营不善的山林,必须进一步转换经营形式,把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直接落实到户、到联合体或其他经营实体。凡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要求的村民,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证。
(三)及时登记发(换)林权证。认真做好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是完成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标志。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按照“谁造谁有”政策营造的林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和经济林、生态公益林及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租赁集体林地营造的林木等应予以确认,以及对新一轮改革中一经明晰的山林,均应及时予以确权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以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配套措施
(一)落实保障林业经营者权益的配套政策。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2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木材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明政[2001]文146号),全面落实木材自主经营、产销直接见面的措施,切实放开搞活商品林经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商品林的处置权。全面贯彻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统一规范木材生产经营税费计征价格及征收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3]41号),减轻木材生产经营的税费负担,确保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收益权。
(二)深化商品林林政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要针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在管严管好生态公益林的同时,放开放活商品林经营。要简化商品林伐区调查设计,放宽林木采伐和中幼林抚育间伐的技术规定。要简化商品林的林木采伐审批和木材运输手续的办理程序,方便林业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要按照企业的诚信等级,分别采取核准制、申报制和备案制的林政资源管理方式,扶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发展。同时,要引导乡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切实增强林农管林、护林的自觉性。
(三)引导规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经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发挥规模效益。
(四)做好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负起责任,明确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内部职能部门,做到组织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明确,执法主体具体,依法规范林地承包行为,及时调解或仲裁林地承包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
(五)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加快林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建设步伐,合理界定中介组织职能,规范中介组织行为。林木采伐设计、木材检量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林业服务机构要逐步转为社会中介组织,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确保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业技术部门和农业科技人员进入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意见》(明政文[2003]40号),组织和鼓励林业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广泛开展“村会协作”等活动,培训林业实用技术,大力普及推广科学育林的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林业集约经营水平。
五、加强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林业活力、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于增加林农收入、维护农村稳定、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克服厌战情绪,切实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要成立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开展工作。农业、国土资源、财政、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不断深化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我市林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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