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洪工程是抵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水利设施,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堤防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确保堤防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三明市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对城区堤防及附属设施实施行业管理和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配合。
二、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防脚线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50米内;水(涵)洞、排涝泵站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30米内,保护范围为其周边外延100米内。
路堤结合工程(含堤后公路或道路)的路面以及两侧路肩,由交通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堤防的堤身、背水坡、迎水坡及堤脚线外延至水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三、在堤防保护范围内需要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建筑物的,其建设方案必须事先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
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五、堤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是国家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
1、严禁在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倾倒和弃置废碴、土、石、垃圾和其他弃料;修建围堤、阻水渠道等阻水建筑物和设施;种植阻水的高秆作物、堆放物料。
2、严禁损毁堤防、护岸、护堤栏杆、桩界等防洪设施和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及照明设施。
3、未经河道、航道、水文主管机关批准,严禁在河道、航道管理和水文测验断面上下各100米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钻探及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禁止在护堤地开垦菜地。
4、护堤护岸的绿地及绿地内的景观设施,由市园林部门组织营造、管理和维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践踏或破坏。
5、严禁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搭盖、摆摊设点、打场、晒物、存放物料和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6、严禁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的车辆、容器。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防上随意挖堤开口、埋设管道或暗涵。
8、严禁其他有碍堤防及其附属设施运行安全、环境卫生及景观的活动。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水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损坏或危及堤防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对保护和维护防洪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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