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乡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职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农经管〔2005〕204号)精神,实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依托乡镇经管机构成立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各乡镇会计代理机构要与村集体签订委托协议,按照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民主监督权等四权不变的原则,开展村会计委托代理,各村集体设出纳(报账员)。各乡镇要安排或聘任有资质的人员担任代理会计,代理会计待遇参照乡镇聘用干部标准执行。各乡镇经管人员要逐步与代理会计脱钩,不再承担代理会计工作。
二、严格村集体收款票据管理。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省农业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收款票据实行领购核销登记制度。村集体现金由出纳(报帐员)专人保管,村主干不得擅自插手现金收支;因工作需要由他人代收款项,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报帐员)。出纳(报帐员)要即时将所收款项存入银行帐户,严禁坐收坐支现金行为,月末要与银行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三、实行村集体管理费限额制。对村集体因召开会议、组织村务活动、计生工作,以及生产招商、公益建设项目等确需发生的伙食和接待费用,实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村集体管理费限额标准由各县(市、区)依据村财收入、人口规模等情况统一制定。限额内的具体执行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县级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干部及相关人员享受的财政固定补贴要依据充分、公开透明,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做出说明。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参加村务活动,提倡实行误工补贴的办法,误工补贴标准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乡镇经管机构备案。村主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县(市、区)相关规定与比例报支养老保险费用。
四、健全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集体要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主管财务负责人、村两委等审批权限、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名,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确认方可入帐。村集体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账员在报账时,凡属上述“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携带有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等材料,经乡镇会计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随票据一同入账。
五、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村集体要定期对固定资产以及山林、果场、荒地等资源进行盘点清查,摸清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和分布。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出现“前清后乱”的现象。要加强各类经济合同的规范管理,做好合同的装订、存档保管工作。新签订的经济合同原件应由村文书编号存档,并报送乡镇经管机构登记备案。要在清理完善合同档案基础上,组织力量对被拖欠的承包金、租金等依法进行追讨清收。要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村集体兴建各类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项目,以及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出让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乡镇招投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个别城中村集体经济规模较大、建设项目较多的,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招标起点金额可适当提高。对于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要签订书面合同,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合同履行中,需要增减工程建设内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项目完工,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对于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决定验收、造成超标支付或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村集体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对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日常经济事项实行按月或按季度公开,细化财务公开内容;对土地补偿费、集体工程招投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要逐项进行公开,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咨询。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推选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有奉献精神和工作热情的人员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月或按季度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对重要财务事项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理财;要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理财情况,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不断强化对村集体级财务的审计监督。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加强对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维护村集体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在做好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日常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年度审计和换届审计的基础上,结合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集体土地征用、化解村级债权债务、信访突出问题等开展专项审计。对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挪用的集体资金和资产,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还;涉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加强基层农村经管和财会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县、乡两级农村经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确保其对村集体和乡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的财会业务指导、财务审计监督、合同管理和票据管理等职责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农村经管和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定期对乡镇代理会计、村报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集中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特别是要加强村报账员队伍管理,统一制定村报帐员工资报酬指导意见,保持报账员队伍相对稳定。村报帐员应取得《农村财会任用证》,实行村推荐、乡镇考察、县(市、区)备案的聘任上岗制,日常工作接受乡镇经管机构监督、考核。同时,要加强对村干部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教育,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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