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财政局、老区办研究制定的《关于三明市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三明市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
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老区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委〔2011〕78号),市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发展。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由市老区办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三条 2011-2015年,市财政每年从各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1000万元,用于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项目建设。
第四条 补助项目按轻重缓急分年度上报,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从交通专项中安排;
(二)从造福工程及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从促进苏区老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其他可用于支持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性强、惠及面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已动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 补助范围包括:
(一)林竹、畜牧水产、果蔬、茶叶、油茶、生物农业、食用菌、苗木花卉园林等特色农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近期重点扶持非生态公益林毛竹丰产示范工程;
(二)200人以上村的农村道路硬化工程;
(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四)农村“造福工程”;
(五)市委、市政府为苏区人民办实事项目;
(六)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特色农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助。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主要用于“造福工程”、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等民生工程项目;
(三)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农村道路硬化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待项目完工验收后,再安排奖励金额;
(四)“十二五”期间,单个村的一次补助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投资计划编制、项目招投标等建设程序、建设进度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编制、资金拨付及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老区办负责项目前期摸底工作及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老区办于每年年初公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汇总后向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老区办申报,经县(市、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于每年4月底前,由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老区办联合行文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老区办申报。每个县(市、区)每年上报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革命基点村和重点老区村个数的20%。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和申请补助资金额等;
(二)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并附项目建设方案;
(三)项目配套资金证明材料;
(四)环保、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五)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六)具体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汇总申报项目,负责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老区办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及项目真实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老区办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补助额。
第十四条 凡使用补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市里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按照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未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老区办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
第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半年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老区办报告项目建设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具体包括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进度与质量、工程监理、资金到位和补助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竣工验收情况),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老区办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老区办。项目实施情况作为下年度各县(市、区)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老区办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给革命基点村和老区村。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或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闽常〔200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老区办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所在县(市、区)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具体实施情况等进行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老区办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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