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14-00000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4〕7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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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14〕76号
来源:市政府办 时间:2014-09-04 16: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和市政府研究,现将《三明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决定,更好地促进三明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的要求,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指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许可监管部门”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部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三明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二)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三)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13号)精神,除设立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保险、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爆破作业单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外,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涉及的许可均实行后置管理。市场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保留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凭许可文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其他行政许可项目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

  将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以其住所,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为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该市场主体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许可监管部门许可审批的,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对于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其余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各级类别,自主选择表述和申请登记。除首项(指体现行业特征的主营项目)及涉及拟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市场主体还可选择概括性用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表述其他经营项目。

  (六)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制”

  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及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七)推行企业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在福建省工商局研发的企业网上登记、网上核发电子执照平台开通后,实行企业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建立企业网上提交材料、网上智能比对,网上审查核准、网上核发执照、网上亮照公示、网上自动存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注册登记服务。

  (八)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对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满三年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并通过公示平台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工商局、编办、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及相关许可监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工商局牵头组建运作,同时围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立法制保障、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效能督查6个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落实改革任务。

  (二)加强法制保障。明确各许可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相关许可监管部门也要相应制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本部门后续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许可、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配套保障。

  (三)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后续监管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许可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从事需经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及其他属本部门管辖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须经行政许可后方可使用的,由许可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应将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属于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过公示平台或其他渠道反馈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由市数字办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与省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国家确定的规范标准,抓紧建设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出台配套的管理规则,实现纵向与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互通,横向与市级工商及政府各部门信息互通,形成对市场主体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促使各类市场主体自律诚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五)优化办事流程。要按照“简化流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体系,简化办事流程。通过多种方式充实窗口一线人员,并提供设备、经费方面的支持,提升服务质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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