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闽政〔2013〕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8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制度的全面建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实现我市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临时性、不确定救济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整体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提出,2015年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补贴待遇,8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100%。目前,我市已有梅列、三元、永安、沙县、尤溪、泰宁、建宁7个县(市、区)建立了这项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抓紧建立完善高龄补贴制度。
二、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相适应的高龄补贴制度。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高龄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高龄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高龄补贴对象:凡户籍在三明市范围内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均可享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的高龄补贴(已享受国家高龄补贴政策的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退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二)高龄补贴发放标准: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对年满80周岁—89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对年满90周岁—99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对年满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高龄补贴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高龄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高龄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落实承办部门,落实相关资金,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争取年内全面建立。
(二)要建立科学管理机制。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补贴,确保不漏发、不超发。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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