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11-00000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1〕5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4-2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11〕59号
来源:市政府办 时间:2011-04-27 15:54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精神,结合三明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梅列区、三元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同步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2010年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由村集体(或村民小组)集中管理,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2010年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的,以村(或小组)为单位参保。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

  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条件且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发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90元;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条件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待达到60周岁次月起发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由市、区政府筹集,市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征收农村土地时,一律按耕地每亩3万元、非耕地每亩1.5万元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转入市财政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两区原已预留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并上缴市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不足时,由市、区按各自负担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确认和参保登记程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障对象审查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花名册》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经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到区农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证》。

  本文下发前,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确认工作,由两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集中做好确认工作;并将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册分别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具体确认办法按闽农经管〔2009〕322号文规定办理。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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