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08-00000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08〕9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08-07-2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信用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08〕91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08-07-21 18:02

梅列区、三元区、沙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政府信用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三明市政府信用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信用贷款管理,明确贷款管理中政府部门、借款人和项目法人责任,保证资金的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正常运行及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信用贷款指以政府信用(或政府收储的土地)为担保,由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为三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下称“市国投公司”),市国投公司再按项目法人确定具体借款人;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人为项目法人。

  第三条  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市政府与两区政府共同开发的项目为两区政府,金沙园区建设项目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沙园建发公司”)董事会,其它项目为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贷款项目的确定原则。贷款项目主要用于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开发性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公益、公用事业性项目。按照有利于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有利于壮大市区经济总量,有利于加快推进市县一体化,有利于经营城市、以地生财,有利于贷款资金还本付息等原则确定。

  第二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五条  贷款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评估论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由市有关部门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筛选审核,报市政府确定,其中: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改善提高城市设施建设,由市建设局提出初步计划,市国投公司、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金沙园项目。主要用于金沙园区土地开发、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园区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等,贷款项目由建发公司提出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开发性项目。主要用于新区开发、物流及市场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国投公司、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社会事业项目。主要用于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国投公司、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上述确定的贷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由市国投公司在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由项目法人在项目总投资内申请贷款,贷款合同必须经过市财政局鉴证盖章方能生效。

  第六条  设立信用贷款存款专户。

  (一)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贷款存款专户。市国投公司应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开发银行)设立信用贷款存款专户,在取得贷款后,必须将已生效的贷款合同及资金到户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贷款资金到达市国投公司账户后,市国投公司必须在当日将贷款资金转到市财政局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信用贷款资金专户。

  (二)农业发展银行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存款专户。项目法人应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商业银行设立信用贷款存款专户。项目法人、开户行、市财政局应签订《贷款存款专户共同监管协议》,共同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七条 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一)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及城建资金管理办法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金沙园区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由金沙园建发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出贷款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后,向市国投公司办理借款手续,沙县财政局提供信贷担保,市财政局作为贷款鉴证单位并负责办理资金拨付。

  3.开发性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其中:三元、梅列开发区建设项目应向市国投公司办理借款手续,区财政局提供信贷担保),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

  4.社会事业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提出贷款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向市国投公司办理借款手续,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

  (二)农业发展银行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将贷款资金存入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商业银行设立的信用贷款存款专户。资金使用时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由项目法人、开户行、市财政局按照《贷款存款专户共同监管协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偿债管理

  第八条  政府信用贷款实行“谁借、谁用、谁还”的原则,政府各部门、借款人应按照《三明市政府信用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确实履行责任,加强信贷资金监管,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借款偿还机制,确保履行还款承诺。

  第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并设立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来源于贷款项目产生的国有产权收益,土地出让收益,项目开发收益,教育、卫生等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资产转让收入;政府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各项目法人单位到期贷款本息,经借款人统一向相关贷款银行偿付。项目法人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到期本息时,借款人有权单方面处置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权益;政府可通过财政预算扣款、处置相关资产等追讨垫付的偿债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贷款银行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职责,加强对项目法人单位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对政府信用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市政府。对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弄虚作假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财政部门和借款人应停止办理贷款支取,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项目单位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完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工程决算应经三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应报送借款人、财政部门、贷款银行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进度报告制度。各项目贷款单位必须按月(每月终了十日内)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的使用偿还情况等资料,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施工小结、资金拨付(特别是借款的使用)、贷款利息支付和到期本金归还、贷款存款专户的存取款和余额等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及资金运行情况,及时提出协调、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方案,并适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全部还清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商业银行信用贷款本息日终止。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04〕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三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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