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08-00000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08〕9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08-07-2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信用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08〕90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08-07-21 17:59

梅列区、三元区、沙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政府信用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三明市政府信用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

  为建立政府信用贷款偿债机制,明确偿债责任,确保贷款到期本息偿还,有效控制和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凡以三明市政府信用(或政府收储的土地)为担保,由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偿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还款原则:政府信用贷款实行“谁借、谁用、谁还”的原则。用款单位是第一还款责任人,必须按照贷款合同或监管协议建立偿债机制,确保履行还款承诺。贷款受益地政府财政承担相应信用担保责任,负责督促本级用款单位履行偿债义务。

  第三条  偿债资金筹集。

  (一)为收储开发某一片区或地块的土地而投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含道路、桥梁等),其偿债资金首先从该片区或地块收储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全额安排筹措,不足部分:属市、区共同开发的项目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属市开发的项目由市负担。

  以上所筹集的政府偿债资金纳入市财政偿债资金专户管理。

  (二)市区公共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城区道路、桥梁改造等)偿债资金筹集:

  1.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2.从市区收储开发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0%比例提取偿债资金;

  3.其他可用于偿债的资金。

  以上所筹集的政府偿债资金纳入市财政偿债资金专户管理。

  (三)园区建设项目偿债资金筹集:从园区及项目开发土地出让收入、园区单位缴纳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返还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筹集偿债专项资金。

  (四)有承贷主体的建设项目偿债资金筹集:由项目建设单位从其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中计提筹措偿债专项资金。

  (五)政府信用贷款受益地政府应建立偿债机制,财政部门应设立偿债专项资金。偿债资金来源:贷款项目形成国有产权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有关资产转让收入、财政预算安排补贴资金、偿债资金利息收入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第四条  偿债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政府偿债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回购信用贷款投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开发性项目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部分,垫付用款单位因特殊原因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有承贷主体建设项目和园区建设项目偿债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归集,用于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

  (二)使用程序。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偿债情况提出年度偿债资金用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政府偿债资金的使用,由借款人或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借款人或用款单位用于偿还银行债务。  

  第五条  偿债资金管理。

  (一)开设偿债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借款人在指定银行开设偿债资金专户。财政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本级政府和用款单位支付的偿债资金,向借款人支付银行贷款到期本息;借款人偿债资金专户用于核算财政拨入应转付银行的贷款到期本息。

  (二)归集偿债还款资金。

  1.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本息归还。用款单位应于还款到期日前10天备足资金,将款项存入财政偿债资金专户,还款到期日前3天由财政部门统一划入借款人偿债专户,还款到期日由贷款银行自动划账还款。

  2.农业发展银行及商业银行到期贷款本息归还。用款单位应于还款到期日前10天备足资金,将款项存入指定银行专户,还款到期日由贷款银行自动划账还款。

  (三)建立协调预警机制。用款单位在还款到期日前10日未备足还款资金存入财政偿债专户时,由用款受益地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还款或代垫还款;距还款到期日前3日仍未备足还款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向政府报告申请动用政府偿债资金代垫,确保按期还款。同时,借款人应适时启动担保程序处置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权益,财政部门应通过预算扣款、处置相关资产等措施追讨垫付资金本息。

  第六条  偿债资金监督。本办法所涉及建设项目偿债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应对偿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市政府。

  第七条  沙县、三元区、梅列区应制定本县(区)政府信用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全部还清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商业银行信用贷款本息日终止。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04〕26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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