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做好三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2004〕1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关于同意实施三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明政文〔2002〕75号)中的征收主体、住户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由梅列、三元区环卫所调整为三明市建设局为征收主体。
二、征收标准:市区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来5元/户·月调整为9元/户·月。
三、征收范围、对象、其他项目征收标准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三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明政文〔2002〕75号)执行。
四、征收方式:由梅列、三元区环卫所及街道、社区的征收人员上门征收,调整为:
(一)市区使用自来水的所有单位、住户委托福建恒源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在收水费时一并代为征收。
(二)自备水源的单位、住户和水表盲区用户由三明市建设局组织征收。
(三)经批准的临时摊点、占道市场由三明市建设局委托梅列、三元区环卫所征收。
五、本通告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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