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21-00222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21〕3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8-11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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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九条措施的通知
明政办〔2021〕37号
来源:市政府办 时间:2021-08-23 11: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九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九条措施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事业+产业”文章,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全龄友好”城市,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广试点示范经验,提升老龄事业有效供给水平

  1.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城区至少建有1个具备照料托养、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功能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经评估验收合格,按照每个每年3万元标准给予落实运转经费,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保障落实。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经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可申领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对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并纳入省级资金补助的,经验收合格后,按每个项目10万元标准给予配套奖补,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提升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行动。已建有幸福院的村,实现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民非组织登记率100%;未建幸福院的村,2022年底前将农村老人会、老年协会转型登记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借鉴宁化县“四化”互助养老、沙县区“幸福院+乐龄学堂”等模式,发展形式多样的互助养老服务。推行“党建+养老服务中心”工作机制。农村幸福院项目完工率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对获评四星级以上的农村幸福院,在落实每年5000元运转经费基础上再给予星级奖补,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并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大力发展长者助餐服务。科学规划和建设“长者食堂”、社区助餐点。到2025年,实现每个县(市、区)城区建有1处标准化“长者食堂”。在城市,借鉴沙县慈善食堂经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长者食堂+助餐点+配餐送餐就餐”模式。在农村,以农村幸福院为平台,大力发展互助餐桌服务。对具备长者助餐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农村幸福院,优先遴选为省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改造示范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协调发展。2022年底前,将每个县(市)社会福利中心打造成具有专业照护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设施。鼓励养老机构为居家社区养老提供延伸服务,参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运营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推动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公益培训、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等工作,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政策。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养老服务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补,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连续满一年且合同期三年以上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分三年拨付。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职奖补,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三年的,给予3000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三年可再次申领。以上入职在职奖补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提高养老服务补助补贴标准。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购买线下实体援助服务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所需资金,三元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分担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区)自行承担。对全市遴选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项目,在省级奖补30万元基础上,市、县两级再按每个5万元给予配套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对获评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省定床位运营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按每床100元、200元的标准增加补贴,所需资金由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县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做好老龄“事业+产业”文章,推动深度融合发展

  7.探索创新融合发展模式。发挥国企在融合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探索组建老龄产业发展集团。引导社会力量打造综合型养老社区、医养结合型养护中心,发展健康养老、生态养老、旅居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发挥生态康养城养老护理院项目带动作用,探索发展“CCRC持续照料社区”模式,为老年人提供自理、介助、介护一体化的居住设施和服务,打造全省全龄健康生活示范样板。适时出台专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卫健委、民政局、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充分发挥医改红利。加强老年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逐步提高门诊特殊病种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开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阿尔茨海默症康复中心建设运营,将阿尔茨海默症纳入特殊病种管理,按医保基金特殊病种相关规定执行,积极对接国家高水平医院帮扶资源,打造全省一流的阿尔茨海默症康复中心。〔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卫健委、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推动养老康养协同发展。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布局1个(含)以上适宜旅居式、候鸟式的公寓、酒店,1个(含)以上老龄群体为主体的文旅或森林康养基地。有效整合全市文化、旅游、健康、养老资源,结合各地资源禀赋,重点建设一批养生养老示范项目,打造东南区域旅居养老目的地。发挥沪闽(三明)旅游合作、闽西南区域合作、闽粤赣区域协作等平台作用,鼓励引进三明域外老年康养团队来明康养疗休,入住三明5晚(含)以上,年累计达2000人以上的,市级旅游专项给予旅行社每人20元奖励,康养团队享受全市A级景区门票7.5折优惠(不含船排票及景区交通费)。对非三明辖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与三明辖区康养企业签订入住协议,入住时间6个月(含)以上的,在落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基础上,根据属地原则,按入住老年人数,从当地财政旅游专项中给予康养企业每人每月100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市文旅局、林业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培育康复辅助器具和老年用品产业。用好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地区政策,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学研用”模式创新和产业链延伸,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培育功能性老年服装服饰、智能化日用辅助产品、安全便利养老照护产品等老年用品产业业态。对落户本市辖区,生产康复、辅具产品和老年人专用产品的企业,由各地参照其他引进企业政策给予奖补,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县域实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适时出台市级专项鼓励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商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培育适老健康膳食产业。充分利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口支援的帮扶资源,依托“明八味”产业研究院和道地药材优势,发展道地药材优良种植示范基地2-3个,种植道地药材面积5000亩以上,开发中医药与养生养老服务相结合的膳食产品。依托沙县小吃、宁化薏米、建宁建莲、泰宁铁皮石斛、将乐养生擂茶等特色膳食资源和药膳文化,开发与医养康养服务相辅相成的特色适老健康膳食体系,推动适老健康膳食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完善老年康复护理服务体系。借鉴大田县医养服务中心模式,建设主要针对高龄、失能、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门机构。到2025年,力争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具备老年康复护理服务功能的医疗机构。发展社区居家护理服务,推动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试点,合理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探索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将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对象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保障范围,明确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运行机制,解决重度失能参保人员的照护问题,并逐步扩大参保人群,带动老年康复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保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办养老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机构。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疗效确切且价格便宜、不易滥用的治疗性中医诊疗技术项目纳入门诊中医非药物疗法管理范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汇聚融合发展合力,强化要素保障

  14.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资金、政府专项债券等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康复辅具、智慧养老等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对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用于提供养老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提升数字化应用水平。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服务号,将全市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信息服务资源和养老服务监管进行整合,完善大数据分析能力,支撑线下养老服务实体有序运营。利用数字技术为老龄产业转型提供有力支撑,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数字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健康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强化养老服务用地保障。把养老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到2025年,全市谋划总量不低于2000亩的康养用地,满足各类养老服务项目需要。养老机构用地需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适老化住宅、纯老年人社区等商品住宅用地项目,可以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或医疗设施)”等方式出让。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养老项目,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租赁、先租后让、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应。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车位配比等规划要求。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整合利用存量资源改造。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力度,定期发布闲置办公楼、厂房、职工宿舍、学校、社区用房等存量设施用于养老服务资源目录,多渠道增加养老设施供给。空置房产按相关规定临时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后,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做变更;五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加强投融资保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产业,探索设立市、县级老龄产业引导基金,广泛吸纳民营资本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出资,打造产融结合的运营组织平台。将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老龄产业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支持。整合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着力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三明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三明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汇聚事业产业发展合力。成立市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老龄事业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硬、重、新”问题,督导落实老龄事业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统筹推进老龄事业产业发展。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同一对象如符合享受多重奖补的,以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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