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20-00868
  • 备注/文号: 明政文〔2020〕10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2-0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政文〔2020〕101号
来源:市政府办 时间:2020-12-11 17: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8〕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明市质量奖”是三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三明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由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下发。

  第四条 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和科学、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两年一届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评定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三明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具体负责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办在质量奖评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市质量奖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建立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进行选拔、培训、考核;

  (四)组织编制三明市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市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定、社会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办从三明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抽取若干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市质量强市办制定的评定标准、评定工作程序实施评定,并向市质量强市办上报评定情况及拟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申报范围: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

  第十条 申报三明市质量奖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导产品质量或服务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产品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净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

  (四)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一条 评定内容包括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审议等。

  第十二条 按照三明市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原则上应是全市行业标杆这一总体原则,同一届同类产品或服务的申报主体只能有其中一家获得市质量奖;同类产品或服务的申报主体累计两届获市质量奖的,此类产品或服务不再纳入市质量奖申报及评审范围。

  第十三条 已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参评,原已获得三明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五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每届市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审核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填写《三明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质量奖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供的材料和现场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申报企业或组织综合得分排序,并提出纳入表彰的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颁发市质量奖,对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权利、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权宣传和享用三明市质量奖的荣誉。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制定出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或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质量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三明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平公正,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并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秘密。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评定市质量奖所需的奖励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质量强市办。2014年9月1日发布的《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明政文〔2014〕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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