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20-00714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20〕5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8-31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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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市级府院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明政办〔2020〕54号
来源:市政府办 时间:2020-09-08 17: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三明市开展“六最”营商环境对标活动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明委办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与市法院共同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府院协调机制的组成

市级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由市政府会同市法院牵头,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银保监分局等组成。

市法院和市工信局分管领导担任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指定其相应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府院协调机制联络处设在市法院和市工信局,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参加。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涉及但未列入上述成员单位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可另行通过府院协调机制联席会议确定其职责。

二、府院协调机制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落实政府维稳属地责任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脱困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研判,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法院提交的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重整融资、证照办理、经费保障、企业变更或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问题。研究解决府院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研究的其他问题。

(三)推动指导县(市、区)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县(市)区府院协调机制上报的具体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市法院:共同召集府院协调机制联席会议,统筹提出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协调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市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协商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合力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三)市发改委:支持重整企业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发改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四)市工信局:共同召集府院协调机制联席会议,统筹提出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协调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市公安局:会同市法院、市检察院协商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以及打击逃废债的司法政策,合力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于法院移送企业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审查处理并进行反馈;研究破产企业车辆违法处理的相关政策,为车辆处置过户提供协助;为法院或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提供协助;配合处理破产审理程序中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突发事件。

(六)市司法局:加强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律所和律师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提升破产处置专业能力和水平。

(七)市财政局:积极通过向上级争取专项补助等渠道争取支持,配合建立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帮助协调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导致难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的问题。

(八)市人社局:监督指导破产企业依法依规做好职工安置有关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就业创业帮扶、转企转岗培训、创业培训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

(九)市自然资源局:优化、落实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转让、规划等措施;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应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完善相关手续;对财产处置中涉及土地分割处置、转让的,根据政策予以支持;涉及破产企业土地需要收储的,加快实施收储,及时支付补偿金;研究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的房产交易等政策,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涉及不动产拍卖、产权过户、抵押预告登记、抵押权注销等事项,凭法院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办理。

(十)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依法办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等手续;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涉及环保的,依据政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

(十一)市住建局:研究优化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建设主管部门职责的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应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完善相关手续,依法盘活破产企业资产。

(十二)市商务局:支持、配合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招募战略投资人,支持管理人使用政府招商投资平台引进战略投资。

(十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重整企业股权变更、新企业设立和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办理股权变更、企业合并与分立、企业注销、股权质押注销等有关登记事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法院裁定书或相关协助执行文书予以办理;依法依规修复重整企业的工商信用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十四)市信访局:积极做好破产企业信访维稳服务协调工作,并及时督促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落实信访维稳各项工作。

(十五)市金融监管局:依法支持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协调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支持;协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破产处置;引导本地银行在企业重整方案表决前的合理时间内报请其上级银行完成内部审批工作。

(十六)市税务局: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及时申报税收债权;研究和落实企业破产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破产前欠缴的相关税费,凭法院裁定书按法律法规处理;对企业破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如财产处置产生的税费、债务豁免产生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等),依法适用缓减免相关政策;在竞买人依法支付破产财产处置环节税费情况下,不得以应先清偿企业欠缴税费为由对破产财产处置过户设置障碍;研究和落实税务征信修复政策;对重整企业按照税务有关规定办理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管理、经营所需发票申领、增值税退税等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税务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十七)人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银保监分局: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引导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鼓励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整企业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加强破产企业账户交易监测,协助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四、府院协调机制的工作机制

(一)府院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府院协调联系工作。

(二)府院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涉及一般事项协调处理的,由府院协调机制联络处(市法院、市工信局)共同召集;涉及重大事项需要协调处理的,原则上由府院协调机制联络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法院分管领导共同召集。

(三)府院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对研究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会议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抄送有关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落实,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3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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