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800-2020-00691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20〕4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8-1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20〕48号
来源:市政府办 时间:2020-08-24 18: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权威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权责事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其他权责事项等类别。

  第五条  权责清单内容要素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行使层级等。

  第六条  政府部门为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工作,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权责清单事项及相关内容;负责在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中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动态调整;县直部门派驻乡镇机构权责事项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动态调整。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综合协调,牵头组织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清理、调整等工作,审核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督促政府部门履行权责清单。   

  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类权责事项的编制、清理、调整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调整的审核、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法律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组织和督促政府部门将依申请的政务服务类权责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负责对进驻事项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政府部门做好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

  机关效能工作机构负责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效能责任追究工作。

  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建立、调整及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权责事项的新增、取消、下放(含委托,下同)、变更等情况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完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增加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因上级政府决定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相应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或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因上级政府决定取消权责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并经政府同意取消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相应事项应当调整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调整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需调整管理层级,并经政府同意下放的;

  (四)限于信息系统端口、统筹协调等因素,由上一级政府部门管理更为方便、科学,依法可以调整管理层级,并经上一级政府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中相应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权责事项的类型、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要素发生变化,需变更的;

  (三)权责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需变更的;

  (四)因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变更权责事项的;

  (五)省级权责事项目录调整,需对应调整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政府部门应当在接到调整事由依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做好权责事项动态调整工作。

  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事项,政府部门可按照规定直接调整相关权责事项和组织实施,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的同时报审改部门备案。

  对权责事项涉及名称、子项、设定依据、实施的内设机构等变更调整的,政府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直接调整,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的同时报审改部门备案。

  对涉及事项类型、合并或分设、实施主体等变更调整的,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的向审改部门提出申请,阐明调整依据或理由,机构编制部门和审改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反馈,并视情况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必要时提请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上级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权责事项,由政府部门提出衔接落实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的报审改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和审改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反馈,并视情况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必要时提请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机构编制部门和审改部门接到调整申请后反馈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拟取消、下放的权责事项,需先征求相对应的下级政府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的报审改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和审改部门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后,提请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未经政府同意,政府部门不得自行取消、下放权责事项。

  第十四条  出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法定或政府决定等情形,对政府部门未按时提出或拒不提出调整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审改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并抄报机关效能工作机构督办。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取消、下放(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同步梳理编制相应的监管责任清单。

  第十六条  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办事指南的,应对应调整。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及其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应建立和畅通权责清单信息公开渠道,收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强化对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问责。机构编制部门、审改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部门、机关效能工作机构、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等按照职责分工对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改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督促政府部门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落实的,由机关效能工作机构对相关政府部门或责任人员予以效能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本部门权责事项,擅自扩大、缩小本部门权责事项实施范围,依法应当履行职权而不履行,或者超越范围行使职权、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承接落实上级政府取消、下放的权责事项,或者承接落实后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的权责事项信息与实施的权责事项不一致的; 

  (四)未经有权机关同意,擅自调整权责清单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审改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机关效能工作机构建立权责清单执行情况督查制度,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政府部门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权责清单的基础数据和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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