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00-0800-2020-00691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20〕4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8-11
-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综合协调,牵头组织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清理、调整等工作,审核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督促政府部门履行权责清单。
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类权责事项的编制、清理、调整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调整的审核、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法律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组织和督促政府部门将依申请的政务服务类权责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负责对进驻事项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政府部门做好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
机关效能工作机构负责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效能责任追究工作。
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建立、调整及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
第八条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因上级政府决定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或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因上级政府决定取消权责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并经政府同意取消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条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调整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需调整管理层级,并经政府同意下放的;
(四)限于信息系统端口、统筹协调等因素,由上一级政府部门管理更为方便、科学,依法可以调整管理层级,并经上一级政府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调整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权责事项的类型、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要素发生变化,需变更的;
(三)权责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需变更的;
(四)因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变更权责事项的;
(五)省级权责事项目录调整,需对应调整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事项,政府部门可按照规定直接调整相关权责事项和组织实施,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的同时报审改部门备案。
对权责事项涉及名称、子项、设定依据、实施的内设机构等变更调整的,政府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直接调整,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的同时报审改部门备案。
对涉及事项类型、合并或分设、实施主体等变更调整的,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的向审改部门提出申请,阐明调整依据或理由,机构编制部门和审改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反馈,并视情况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必要时提请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上级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权责事项,由政府部门提出衔接落实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的报审改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和审改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反馈,并视情况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必要时提请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机构编制部门和审改部门接到调整申请后反馈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本部门权责事项,擅自扩大、缩小本部门权责事项实施范围,依法应当履行职权而不履行,或者超越范围行使职权、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承接落实上级政府取消、下放的权责事项,或者承接落实后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的权责事项信息与实施的权责事项不一致的;
(四)未经有权机关同意,擅自调整权责清单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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