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1000-2019-00481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9〕3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8-1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347”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明政办〔2019〕36号
来源:市政府办 时间:2019-08-19 18: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我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探索“城乡一体”统筹解决贫困机制,2017年市政府在市区开展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探索创新了“347”工作机制。为扩大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工作,助力新时代新三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推广梅列、三元两区试点工作经验,2019年8月起在全市范围推行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工作,统筹城市困难群众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政策,全面推广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347”工作机制,即“三步工作方法、四种原因分类、七项帮扶措施”,到2020年,稳定实现城市困难家庭“两不愁、三保障”目标。

  二、帮扶对象

  全市城市困难家庭,即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2%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城市特困人员。城市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人员。

  (二)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的人员(含支出型低保对象)。

  (三)城市孤儿。城市失去父母或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四)城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内,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因病(伤)、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造成生活贫困的人员。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对象的认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并参照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操作程序实施。具体认定细则由市民政局制定。

  三、工作内容

  (一)精准识别

  采取一申请、两审核、两公示的“三步工作法”进行精准识别。

  “一申请”:由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两审核”: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两公示”:一是乡镇(街道)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二是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对象,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将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等通过张榜和互联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城市困难家庭名单。

  (二)精准分类

  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将城市困难家庭按照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四因分类法”细化为四类困难对象,根据每户困难对象具体致贫原因,进行帮扶管理。

  (三)精准帮扶

  在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七种帮扶措施,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扶。

  1.就业帮扶。将劳动年龄段内的城市困难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让其充分了解各项就业帮扶优惠政策和服务,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一对一”精准帮扶,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劳动力,选择适合就业的岗位信息,且至少送两次岗位信息上门。对接企业,推荐就业,重点推荐到家门口、辖区内就近企业就业;对有培训需求的城市困难家庭劳动力,组织开展一次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困难家庭劳动力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困难家庭劳动力,按规定给予实际缴费额30%的社保补贴;落实自主创业的困难家庭劳动力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公益性岗位托底保障,鼓励开发一批适合城市困难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社保补贴。

  2.医疗保障。将城市困难家庭纳入医疗救助管理,医疗保障政策参照我市精准扶贫医疗叠加补助政策执行,所需费用从医疗救助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第三次精准补助各项制度作用,切实缓解城市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3.教育资助。对城市困难家庭上学子女实施教育资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享受相应助学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困难家庭上学子女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救助。大力引导社会公益助学资金向城市困难家庭就学子女倾斜,确保城市困难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学前教育阶段:城市困难家庭就读子女享受一档学前政府助学金,由就读幼儿园按二档助学金逐级申报,差额部分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按3%~5%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收费和提供特殊困难幼儿补助的资金中列支。义务教育阶段:对城市困难家庭就读子女开展“扶志”、“扶智”帮扶,重点关注学生身心健康,推动困难家庭学生学业成绩不断提高。高中教育阶段:①减免学费,城市困难家庭就读子女由就读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按3%~5%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的资金中列支。②享受一档高中国家助学金,城市困难家庭就读子女享受一档国家助学金,由就读高中学校按二档助学金逐级申报,差额部分由就读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按3%~5%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的资金中列支。

  4.住房援助。对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无住房的,积极引导其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无住房且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按相应标准给予住房救助。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城市困难家庭,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的,不受曾享受政策性住房、5年内存在住房交易记录等条件限制,视为通过收入资产条件审核,视同低保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在实物配租到位前,予以发放租赁补贴,以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补贴发放标准按低保家庭同等标准执行;在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时,可参照低保家庭标准不受申请批次限制,优先配租选房。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施定向保障。

  5.扶残助残。对因残致贫的城市困难家庭实施扶残助残工程。康复扶助,在省级补助基础上,给予残疾儿童叠加补助;在全市开展辅具适配整乡(村)推进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咨询、评估、适配、购置补助等一条龙服务;就业扶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新创办的小微企业、经济实体、个体工商户、电商服务业、盲按店等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被医保中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刷卡结算单位的盲人保健按摩店,每年给予网络费、软件维护费资金扶持;教育扶助,对就读高中及其以上的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学费补助;保障扶助,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低保重度一级肢体残疾人提供专项护理补贴;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因重大疾病、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临时救助。

  6.兜底保障。加强各项救助制度衔接,形成兜底扶贫合力,稳定实现城市困难家庭不愁吃、不愁穿。将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提高至42%。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同时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每月按10-30元提高补差水平。对于获得低保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要通过开展临时救助、走访慰问、结对帮扶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实行特困供养标准与当地低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联动机制,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30%、140%。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落实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对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困难家庭,提供必要的应急救助、生活救助、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充分利用保险政策对困难家庭生产生活的保障作用,开发适宜的保险产品,进一步帮助困难家庭规避风险。

  7.结对帮扶。建立党员干部、单位群团组织、企业等与困难家庭“点对点”、“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的结对帮扶,帮助困难家庭分析致贫原因,找准症结,对症下药,重树信心。组织各级文明单位持续按照相关规定有效落实结对帮扶工作,资金扶助根据文明单位级别确定不同数量的帮扶家庭,并在技术扶持、志愿服务等方面帮助困难家庭。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依托自身职能开展各具特色的帮扶活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市困难家庭开展就业、医疗、子女助学、社保、住房等慈善救助。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积极搭建社会帮扶资源与城市困难家庭帮扶需求相对接的信息平台,统筹使用社会帮扶资源,实现政府帮扶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共同促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民政部门。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围绕帮扶各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城市困难家庭帮扶工作有效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保障,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加强对帮扶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帮扶资金。要把帮扶资金投入放在优先位置,加大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教育资金投入,既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又要根据目标任务,统筹使用好分散在各部门的专项资金,把各部门相关政策和资金用实、用足、用好。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建立帮扶基金、贴息、风险补偿等有效方式,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入到帮扶事业中。要完善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资料,建立结对帮扶台账,实行信息化分类管理,按照“脱贫出、返贫进”的原则,做到有进有出、分级管理、动态监测。

  (三)强化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科学谋划,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统筹各方面资源、政策、资金,共同做好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工作。县(市、区)政府要统筹相关部门做好进度安排、政策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街道)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协调做好对象认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跟踪落实等工作。

  (四)鼓励探索创新。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有效形式,在用水、用电、用气、城市公交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推进城市精准帮扶工作。探索建立“残疾人联盟”、“城市困难家庭合作社”等模式,实施集体帮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精准帮扶服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依托现有政务大厅、养老服务平台、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等,建立精准帮扶中心,服务帮扶对象。

  本意见规定的补贴,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按具体规定领取,不溯及既往。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