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推进三明市农科院加快创新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推进三明市农科院加快创新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赋予科研机构更大自主权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农科院创新活力,建设特色鲜明、人才集聚、技术优势突出的国内一流水平的农业科研院所,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按照“政府引导、需求导向、市场运作、机制灵活、充分自主”的创新思路,提出如下措施:
一、赋予薪酬分配自主权。市农科院要按照价值导向、多劳多得、奖惩分明、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绩效考评和收入分配机制。实施绩效工资总量稳定增长机制,稳步提高科研人员的收入水平;竞争性科研项目、横向委托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均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根据人员职责任务、工作绩效、兼职与否等情况,自主、合理调整确定人员的薪酬分配。
二、优化经费管理。市农科院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制定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规定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开展横向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支出统计范围;横向委托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由可自主安排;可参照国内其他同类科研单位的差旅费标准,制定科研类差旅费管理办法。
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市农科院原则上要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规范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对确实属于科研急需采购的设备和耗材,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改为备案制管理。
四、扩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自主权。市农科院可按不高于核定编制数5%的比例设立流动岗位,自主聘用高层次人才入职兼职,按同类人员标准设定流动岗位人员工资报酬,报市人社局核定后,由市财政核拨。对符合政策规定且愿意入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编制空编数内,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聘用,办理入编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待遇;若编制已满,可按程序先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待自然减员后,再调整使用市农科院编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省、市有关人才条件,对紧缺急需人才,学历、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支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支持市农科院大力引进食用菌、生物技术、蔬菜、花卉、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领域的台湾高层次人才,三年内不少于10人,将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的薪酬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对与市农科院签订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聘任合同的全职聘用人才,在聘期内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短期柔性引进的人才(客座研究员、客座教授),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经费根据实际聘用人数和签订的聘任合同,向市政府申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核拨。
六、深化科技成果权益管理改革。市农科院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对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市农科院,扣除对有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用于科研与成果转化工作。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对正职领导人员给予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七、设立科技创新公益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设立市农科院科技创新公益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用于稳定支持市农科院科技创新,资金来源为市农科教专项100万元、市科技专项100万元。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管理,市农科院按自主选题方式,以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申报。
八、支持菌物研究所建设。市政府三年内统筹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市农科院菌物研究所建设。市农科院要根据建设计划和方案,明确定位和方向,整合资源,引进领军人才和团队,提升研发能力,突破关键技术,重振我市在国内食用菌研究领域的影响力。
九、享受人才住房政策。对引进人才(包括台湾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并可自主选择市或县人才保障性住房。
十、建立勤勉尽责机制。市农科院要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要尊重科研规律,对在科研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法规党纪,已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可免除有关领导和人员决策责任。
本措施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以上体制机制方面的创新措施,市属科研事业单位和政府或国有为主出资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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