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6〕7号)《中共三明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明委发〔2017〕7号),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现就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其主管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二)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三)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财政,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四)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等。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五)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净收入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科技人员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奖励股权权属授予个人所有;对获得奖励的人员在企业中的股份,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注册登记或股权变更登记中及时予以办理。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六)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七)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鼓励市属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可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人员离岗在本市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可延长至5年。
市属企事业单位担任科级以上(含科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不占领导职数)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单位同意离岗时限内,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任职(兼职),转让本人股权,由相关单位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根据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九)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可以超过近3年(不满3年的,计算已有年限)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
(十)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要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移转化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课题指标应当同等对待。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三、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十一)支持各县(市、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机构(中心)。对经认定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中心,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从市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十二)推进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依托技术转移机构,培养一批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技术经纪人可依法或合同约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十三)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十四)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十五)完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企业孵化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补助,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央企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建立的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骨干企业和行业组织建设制造业领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十六)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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