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推进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使用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多业主住宅。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置电梯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建筑物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增设电梯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在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若增设电梯使用土地超出土地登记宗地界线的,在符合城市规划,不影响公共消防、通行、安全等前提下,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后,可以申请增设电梯。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政策支持的原则,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为辅。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目的,只能作为改进或完善原住宅楼的垂直交通方式,增设的电梯只能作为依附于建筑物使用的附属设施,不得具有其它独立使用功能。不得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名义变相改建、扩建。
增设电梯占用土地面积不计入业主土地使用权范围,电梯建筑面积不计入业主房产面积范围。房屋征迁时,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尊重规划现状,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保持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和协调在增设电梯过程中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 国土、规划、住建、消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筹措:
(一)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经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增加面积的分配、日常使用与维保维修费用的分摊以及对受到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书面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二)相关业主可按《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住金〔2012〕34号)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合法来源资金;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对外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原设计有电梯井的既有住宅拟在原设计电梯井位置安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可按续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验收等相关手续。
2014年1月13日《关于原设计有电梯井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明建房〔2014〕5号)出台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原设计有电梯井的既有住宅,拟在住宅外部另行增设电梯的,设计单位应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原设计电梯井被住户私自占用的不能作为理由),并经同幢号全体业主书面签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书后(应注明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方可提出申请。2014年1月13日后竣工验收的既有住宅,应在原设计电梯井位置安装电梯。
原设计无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经专有部分占同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同梯号总户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书(应注明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签订书面协议后,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作为实施主体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名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报建实施前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委托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对建筑物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和增设电梯可行性意见书。检测鉴定报告及意见书明确增设电梯可行且不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申请人将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和可行性意见书报所在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报备存档。
(二)制定初步方案。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及日照分析结论,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维修、改造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三)进行方案公示。申请人公示初步方案,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申请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示与处置:
1.在小区醒目位置、需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及所在街道、社区的公示栏公示初步方案。方案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内容包括:拟增设电梯梯号、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日照分析结论、见证备案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公示期限、建设资金及维修保养、改造费用分担比例等,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数量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签名协议书。业主未在该房屋居住的,申请人应将公示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应报请业主原单位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并收集意见,必要时可对公示情况进行公证。
2.公示期届满,未接到相关利益方对增设电梯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按本办法的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报建实施。
3.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原单位、物业公司、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无故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其主管单位或社区应出面协调解决,促进增设电梯工作顺利进行。
4.经协商、协调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街道办事处邀请人大、政协、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参加,充分听取申请人、设计单位和有异议业主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供各审批部门参考。
对已召开听证会的,会后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重新提交相关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的书面意见情况,当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数量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办理审批。有异议的业主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决。
第十二条 申请人履行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后,按照以下流程报建与实施。对已完成报建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实施便利。
(一)办理土地有关证明文件。申请人持增设电梯公示无异议结论报告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增设电梯楼道内各户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业主关于在房屋征迁时增设电梯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的承诺书等材料,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提供增设电梯涉及的宗地用地红线或土地登记的宗地界线资料、使用土地意见。
(二)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申请人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日照等设计质量负责。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数量的业主签署的同意增设电梯协议书;
2.国土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意见;
3.见证备案单位出具的公示情况见证书面证明;
4.协商或调解书面协议(公示见证环节有提出异议的须提供);
5.建筑结构安全性备案证明;
6.拟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日照分析结论;
7.各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等。
(四)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增设电梯不得破坏原有住宅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车道、人员疏散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如确需改变原有住宅的上述消防设计的,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涉及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绿化、排污、质监等审查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在本级审批权限内予以减免费用,依法支持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五)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的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办理安装告知和监督检验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委托取得电梯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施工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开工告知手续,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七)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申请人应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力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房改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也可以由电梯产权人协商明确其中1位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行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具备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定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上述情形仍然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可由电梯产权人推举出1名业主代表(梯长),负责电梯维护等经费的收集使用,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作为该楼幢的全权代表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委托使用管理合同,由维保单位代行电梯的使用管理和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以梯长个人身份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登记时需提供推举梯长的书面证明和委托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 对增设电梯用地,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用地面积不计入业主土地使用权范围。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出资的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业主房产面积范围,增设电梯后,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今后因城市建设需要征迁房屋的,对增设电梯的建设费用酌情予以补偿,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征迁安置面积。
物权变更、转让后,新业主应继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利民惠民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旧城改造、城市老旧危楼改造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科学规划、积极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化解矛盾,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使增设电梯工程成为邻里和谐工程、幸福工程。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规划、国土、住建、市政、住房公积金、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和规定权限制定具体实施规则,由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按实施规则受理具体审批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定,共同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住建局、城乡规划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公积金中心联合印发的《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明建房〔2016〕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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