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0200-2017-00212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7〕2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3-2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林权抵押贷款森林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17〕29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7-03-30 14: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三明市林权抵押贷款森林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权抵押贷款森林综合保险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明政办〔2015〕35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林权抵押贷款森林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4〕8号)精神,增强林业自然风险抵御能力,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稳定林业生产,保障林农增收,进一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结合《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印发2017年森林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林综〔2017〕13号)要求和我市深化林改工作实际,特制定林权抵押贷款森林综合保险方案如下:

  一、保险标的

  全市范围内林权所有者所有且用于充当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的正常生长的森林。

  二、被保险人

  林木所有权者。

  三、保险期间

  一年。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雨灾、风灾、水灾、滑坡、泥石流、冰雹、冻灾、雪灾、雨凇、旱灾,造成的保险林木受害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方案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

  按贷款金额承保。

  六、保险费率

  2.2‰。

  七、财政补贴政策

  凡需将林木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项目,并由林权收储公司为该贷款项目提供林权收储保证的三明市辖区内林业企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林农,必须向经市政府批准的林权所在地区有经营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森林综合保险,保险费由县级财政补贴50%,林业企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林农自行承担50%,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必须缴清当年的保险费,其后保单年度的保费在上一年度保险期限到期之前由被保险人缴清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各县(市、区)财政补贴保费由保险公司、林业局、林权收储公司(代表林业企业、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林农)共同按月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将保费补贴直接划拨给林农或代办保险手续的林权收储公司。

  八、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一)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损失率×90%。

  当损失率<100%时,不扣除免赔;损失率核定标准请参照《福建省森林综合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

  (二)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亩。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10亩)×损失率

  当损失率<100%时,不扣除免赔;损失率核定标准请参照《福建省森林综合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程》。

  (三)受灾户超过一户的,各户赔款按各户赔偿面积占总赔偿面积的比例计算。

  (四)桉树风灾损失,每亩赔偿限额270元;桉树因其它灾害造成的损失每亩赔偿限额仍为680元。

  九、承保方式

  国有林场、林业企业、林农生产经营组织和林农,可单独投保,实行一户一单;也可以委托有权代理人林权收储公司代为办理。

  十、工作要求

  林权抵押贷款森林综合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在接到受灾(害)报案后要及时开展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对于重大灾害应开通快速理赔通道,积极主动预付赔偿,提高理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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