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0200-2016-00150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6〕15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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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和供后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明政办〔2016〕157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02 时间:2016-12-21 16: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号)精神,为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三明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行为

  (一)完善土地出让议事机制。各县(市、区)应在已成立的土地管理委员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议事机制和程序。经营性用地出让、滞纳金减免、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等事项,均应报市、县(区)政府研究。

  (二)禁止违规设定前后置条件。出让经营性用地,不得违规设定前后置条件,出让公告发布后,也不得在竞买须知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加设排他性条件。

  (三)限制挂牌出让。经营性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流拍两次以上后确需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挂牌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应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

  (四)严格实行净地出让。除棚户区改造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必须实行净地出让,拟出让的地块必须在依法依规完成对地面农作物、建筑物、附作物和地下管线的征迁补偿后方可实施出让。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毛地”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出让公告方案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

  (五)实行土地出让在线办理。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必须全程纳入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内网在线办公系统,实现对土地出让权利运行进行在线监控。

  (六)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受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超过规定期限缴纳出让金的,应征收滞纳金。超过约定期限30日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土地出让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但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的20%)不予退还。超过约定期限60日仍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定金(但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的20%)不予退还。出让地块还未达到闲置土地标准,土地受让人已无力继续开发建设,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扣除定金后退还剩余的土地出让金。

  二、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七)严格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加大土地出让金清理清缴力度。

  1.完善土地出让金追缴制度。建立出让金清缴与不动产办证过户、商品房预售的联动机制,对未按时缴清出让金的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以及商品房预售手续;对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办理预售手续的,暂停办理变更登记、分割登记和抵押登记。住建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先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函征求意见。

  2.全面清理土地出让金欠缴问题。核实欠缴土地出让金项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制定清理计划:对尚未动工开发,但企业确实已无支付能力的地块,可采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对已部分动工建设,但企业确实已无支付能力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动工建设,且建设投资不足25%,企业又无支付能力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要采取约谈、上门追讨、司法追缴等多种方式,加大清缴力度。要加大打击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的力度,对于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应将其法人及其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准入土地出让市场。

  (九)依法征收土地滞纳金。要分清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因政府原因(如延期交地、规划调整等)造成拖欠土地出让金而产生滞纳金的,可根据合同约定,用政府违约金冲抵滞纳金,政府违约金冲抵滞纳金事项应经市、县(区)政府研究决定;企业自身原因形成的滞纳金,应由企业足额缴交。超过催缴通知要求的期限30天仍未缴纳滞纳金,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十)明确闲置土地处置责任和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闲置土地的处置盘活工作,及时研究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处置方案,协调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问题。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逐宗提出处置方案上报政府审批,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同时填报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案卷表,及时公开闲置土地处理结果。

  (十一)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动态巡查纳入日常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专岗专人,健全巡查队伍,形成动态巡查责任体系,对巡查发现的疑似闲置土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十二)建立项目用地开发竣工申报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开竣工时间。土地使用权人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凡用地单位经批准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已实际进驻施工现场,进行开挖基坑等基础施工,且没有终止建设的,可认定为“已动工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主体封顶后即可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土地使用权人在申报开竣工时,应提供《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十三)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

  1.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依据产生闲置的具体原因,分别按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有偿收回(或收储)、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土地受让人尽快动工建设;闲置满一年,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建设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按规定扣除履约定金(但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的20%)并收取闲置费后退还剩余土地出让金;闲置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审核把关,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1)未按时交付土地的;(2)因规划调整、道路拓改、旧城改造,致使项目开发建设无法进行的;(3)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政府对场外道路、给排水主网、供配电主线等公共配套设施有承诺但没有兑现且因此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4)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出现土地纠纷导致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按企业自身原因处理。情况较复杂或既有政府原因又有企业原因的,县(市、区)政府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四、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审批与监管

  (十四)依法审批临时用地,加强批后监管。县(市、区)应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临时用地应尽量少占耕地。项目单位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临时使用土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前,建设单位应提交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明确复垦措施和期限,并同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合同,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专户对复垦保证金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当及时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经验收合格的,复垦保证金予以退还。项目单位不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保证金用于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

  (十五)妥善处理省以上重点项目建设临时用地复垦问题。省以上重点项目临时占用耕地确实无法复垦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认定,报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另行开发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确保本辖区内耕地面积不低于保有量。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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