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规范居住证管理,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对集聚三明人气,促进三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贯彻实施《条例》《办法》,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强化制度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并按照要求在财政等相关要素方面予以保障。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三、提升服务效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服务到位。要进一步提升户籍工作水平和服务效能,不断优化服务环境,加强户籍窗口建设。要设立便民服务设施、落实各项服务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把细化办理居住证办事须知,减化申报材料和简化部分审批程序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大力宣传《条例》《办法》,宣传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让广大群众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办理居住证的流程、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实施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效提高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
五、需要明确的内容。
(一)《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的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是否重新计算,由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的执行方案为:市区(梅列、三元)的连续计算,其它县(市)为重新计算。
(二)我市居住证持有人除享有《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基本公共服务外,同时享受我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三)我市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除享受《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便利外,同时享受我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反馈(联系人:蔡增暖,电话:8962035,13960595580)。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