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保财险三明分公司联合制定的《关于农村住房保险附加室内财产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农村住房保险附加室内财产保险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保财险三明分公司
(2014年4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扩展农村住房保险保障范围,帮助受灾农户恢复生产生活和重建家园,决定从201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农村住房保险附加室内财产保险,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能力为目标,依据“低保额低保费、先起步后完善”的原则,按照与农村住房保险“同一时间范围投保、同步查勘理赔运行”的要求,由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市场运作,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农村住房保险附加室内财产保险,提高农村防灾抗灾和生产自救能力。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对象
全市已参加农村住房保险的所有农户,范围界定与当年度全省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相同。
(二)保险标的
1.被褥;
2.衣类;
3.粮油;
4.厨具、炊具。
(三)保险期限
一年,与福建省农村住房保险同步实施。2014年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止。
(四)承保方式
采取协议统保的方式,由市民政局牵头与人保财险三明分公司签订《三明市农村住房保险附加室内财产保险协议(合同)》。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每户保费1元,理赔限额1000元。保费由市财政安排。
(六)保险责任
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保险对象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公司按协议约定负责赔偿。
(七)理赔标准与赔偿处理
1.在保险期限内,一次灾害事故,保险对象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元,其中:被褥类累计赔偿限额300元;衣类累计赔偿限额200元;粮油类累计赔偿限额200元;厨具、炊具类累计赔偿限额300元。
2.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农户可选择向第三者索赔,或向保险公司索赔。农户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向农户理赔后,农户必须将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追偿款若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保险公司应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农户。
3.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对象累计赔偿金额以1000元为限。每次灾害事故经赔偿后,余下的保险金额相应扣减。
(八)运作方式
由人保财险三明分公司按照“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的方式运作。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保险附加室内财产保险工作是一项惠及全市农户的民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室内财产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二)要加强协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保险公司要切实担当责任,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健全村级民政协理员与保险协保员沟通协作机制;要主动上门,深入村户,优化程序,简化手续,建立和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提高工作效能;同时,要及时做好2014年以来已完成的农保理赔农户的室内财产险补赔工作。
(三)要确保落实。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按时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市民政局要尽快牵头完成2014年度农村住房保险附加室内财产保险协议签订工作。从2015年起,在全省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签订后及时安排签订同一年度保险合同(协议)。市、县人保财险公司要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半年、全年理赔汇总报表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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