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加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加强易肇事肇祸重性
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217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明市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13〕38号)精神,结合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建立健全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工作机制,真正实现“应管尽管、应治尽治”目标,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一手抓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能力水平的强化提升,一手抓社区基层预防康复的衔接配套,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各尽其责,分类管理。坚持各级政府统筹主导,综治、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各尽其责,协同联动,落实分类管理,强化统筹推进。
——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通过改扩建和新建精神科床位,整合调整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并逐步实现功能分化,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作为当地加强与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指导督促落实辖区内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民政救助、住院治疗、社区随访及居家康复等工作。
2.优化资源布局。坚持优化卫生、民政部门精神卫生资源,科学规划布局辖区精神卫生机构,合理发展精神科床位,逐步改善辖区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环境。三明市台江医院(原市第四医院)、三明市康复疗养院要加快精神科病房大楼竣工后装修、验收和搬迁工作。2013年度省级财政增投的沙县医院精神科、将乐县医院精神科、建宁县医院精神科应加大精神科床位建设改扩建力度,务必于2014年底前投入使用。永安市第六医院、永安市同济医院、尤溪县中医院精神科要进一步加强提升建设。明溪县医院、清流县医院、宁化县医院、大田县医院、泰宁县医院在2014年要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配备1名以上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诊室以及满足精神科门诊诊疗需求的设备和设施。全市要在2015年前实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病床总数达到2.82张/万人口的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基本满足全市重性精神疾病的急性治疗需要。
3.健全服务网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精神病防治医生(护士)、民警、民政助理(协管员)、助残员组成的居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办理精神残疾证、低保证等。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所发现及登记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要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切实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与治疗困难的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以精神专科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有效推进精神卫生工作进展。
4.鼓励多元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2〕144号)精神,社会资本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级政府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精神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100张床位以下规模的新设置社会办精神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医院必须达到二级医院标准,即70-99张床位;1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要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方式,扶持非营利性非公立医院发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范围,其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非公立医院就诊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可参照《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执行;各级政府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
(二)强化排查预警
1.持续排查。各县(市、区)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乡镇(街道)领导负责,公安部门牵头,综治、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协作的持续动态排查长效机制,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发现和掌握辖区内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按照“边排查、边诊断、排查一个、诊断一个”原则,采取各种诊断方式,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由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或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及时诊断评估,逐人出具医疗诊断证明,逐个确定风险等级(0一5级)。
2.三级管送。对排查出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特别是等级为3一5级的重性精神病人纳入重点对象,实行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三级管送,实现动态无缝式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会同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病人的登记造册、诊断评估,制定管控方案,并督促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和监护人履行职责。
3.强化预警。重性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基层村(居)委会报告,并主动将病人送往当地精神专科医院就诊。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并通知公安、卫生等部门。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辖区内的常住人口免费开展包括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在内的12项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精神专科医院的指导下,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指导病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督促病人规范用药,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并进行相应的处置或转诊等紧急处理。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要增加随访次数,发现异常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公安部门报告。
4.应急处置。对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有效处置,及时制止危害行为,并强制送达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诊治;对于流浪或严重危害社会形象的疑似病人,公安、民政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均应采取措施将其送至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有关精神卫生机构在接到送诊的疑似重性精神病人时应及时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精神病人监护人不配合时,公安机关接到精神卫生机构请求应及时出警处置。
(三)强化救治管理
1.分类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牵头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回归社会的管理工作,公安、民政、残联、精神专科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合作,在病人监护人的配合下,加强病人的社区和居家管理。
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要依法做好有现场肇事肇祸行为的重性精神病人强制送诊,送诊公安机关要填写好《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收治交接单》送交收治医院。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负责城市、农村的贫困及“三无”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退军人的救治任务。解决好贫困精神病人和“三无”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落实贫困精神病人投保。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建立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与精神病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通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技术帮扶等方式,不断提高综合医院的精神科诊疗能力。符合临床治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负责联系,交予监护人,由村(居)委会管理。对于部分监护人拒不接收或无法联系监护人的,以及经医院初步确认找不到监护人的,由收治医院通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公安等部门配合,做好病人的接收工作。对于“三无”人员或户籍在外地的(含外省),交由病人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工作。
2.信息互通。各级公安、卫生和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认真做好排查发现的报告工作,对排查发现并确诊的病人信息,卫生、公安部门要及时录入本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以实现对病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每季度通报排查发现和到院就诊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共享。精神卫生机构要及时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用药等信息通报其居(暂)住所在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患者的病情情况、康复情况等。各级公安、卫生部门应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为患者提供服务,仅限于在本辖区提供服务时使用患者信息,并注意严格保密,严禁患者信息利用扩大化。开展患者走访时,要着便装,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不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及时收治。各级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要做好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接收诊断、入院治疗和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市台江医院和市康复疗养院要设立专门区域用于触犯刑律的重性精神病人收治,公安部门负责强制送诊、安全管理,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负责诊断、治疗。各收治医院要按照国家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及诊断治疗程序,严格规范病人的诊疗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并在病人出院时填写《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必要时,经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提请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予以帮助解决。
(四)强化要素保障
1.落实安防人防。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要求,在三明市台江医院、永安市第六医院、三明市康复疗养院等设立警务室,由公安部门派驻干警1-2名。要按照20张床位配备1名保安的比例,成立保安队,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负责医院的安保工作。综治、公安、民政、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等要联合做好医院的安防措施和化解医患纠纷等工作。
2.保障经费投入。三明市台江医院、永安市第六医院在编在岗人员的工资费用(不含奖励性绩效)及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两险)由各级财政核拨。上述两家医院及三明市康复疗养院按规定聘用的安保人员工资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医院总量不超编情况下临时招聘人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实行单病种付费,参照其他地市收费标准及我市近三年“三无”病人住院费用情况,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周期不超过90天,医疗、伙食等费用按150元/人·天包干,治疗费用进入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医保报销后病人亲属无力承担的,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县级财政支付(市属单位的由市级财政支付),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将“三无”精神病人收治补助标准提高到600元/月,并随城乡救助标准适时提高,三明市康复疗养院、各公立医院内设的精神专科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同时,三明市台江医院、永安市第六医院单位增加收入部分留作医院发展及改善医务人员待遇,三明市康复疗养院单位增加收入部分只留作医院发展。
3.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卫生、民政部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人员编制,并随着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和精神科床位增加逐步调整到位。2014年-2016年对符合我市年度人才引进和招聘紧缺急需专业的全日制医学院校应、往届毕业生,医疗、医技人员大专及以上和护理人员中专及以上,采取直接面试考核的方式招聘(服务期5年以上)。各精神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健全点对点的技术支持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能力。
(五)强化督查考核。各级政府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列入社会管理中的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综治指标实行年度考核。各级综治部门要对辖区发生的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事)件组织倒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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