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能力建设,深化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要科学制定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8%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确定,且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政策。
三、要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各县(市、区)要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审核审批实施细则,对资格条件、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回避和备案、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核对机制
市县两级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成立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信息核对平台。市、县两级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采取挂牌方式设置,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主要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辅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投诉举报等核查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预算需求,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信息核对平台项目要纳入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省里负责统一开发软件,统一核对程序。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核对查询办法,并负责跨县(市、区)的信息核对查询工作。
五、要有效实施临时救助
各县(市、区)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119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明政文〔2013〕58号)精神,全面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将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临时救助规范化建设,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六、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
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按保障对象数量配备,具体配备比例应不低于每2500(人)∶1(人),按比例不足1人的应配备1人;乡镇(街道)要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辖区人口数配备,具体比例应不低于每1(万)∶1(人),按比例不足1人的应配备1人。通过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采取内部调剂,或者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多种方式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及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
七、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低保资金足额配套到位。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保障对象数量配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八、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两级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成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审计、统计、数字办、物价、残联、国税、地税、工商、人行、银监等单位合力推进。要将低保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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