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0200-2013-00097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3〕15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11-1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投资项目备案和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
明政办〔2013〕158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02 时间:2013-12-04 17: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投资项目备案和中介机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投资项目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涉及投资项目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能事后备案事项,不事前备案;对需要备案事项,要压缩备案时限,减少备案材料。备案事项办理全部进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

  二、规范投资项目中介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机构管理,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年内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和信用档案,并公开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今后所有涉及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事项,应通过比选等方法,从诚信企业名单中抽取。

  (二)清理中介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对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防止行政审批变相转嫁中介机构,防止中介服务违规延伸业务。

  (三)强化时限管理。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中介服务时限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确定。一般项目的服务期限不能超过项目审批承诺时限,复杂项目不能超过审批承诺时限的2倍。

  投资项目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时限应于今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监察局、效能办、发改委、工商局和行政服务中心备案。今后每年公布一次。

  (四)规范收费标准。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有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无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合理确定收费参考标准,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五)培育中介市场。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放宽中介市场准入条件,扶持在我市设立并纳税的中介机构发展。建立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群”,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序竞争。支持本地中介机构与区外知名中介机构开展合作,提升中介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水平,对中介机构办理的服务事项,要主动跟进、优化服务,推进项目加快审批。

  (二)监察、效能等单位要强化监督检查,将规范投资项目备案和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效能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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