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0200-2013-00096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3〕15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11-18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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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罗卜岩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3〕156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时间:2013-12-04 16:53

沙县、明溪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罗卜岩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罗卜岩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三明市罗卜岩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以珍稀濒危物种闽楠为主要保护对象,属于森林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是拯救濒危物种,保护地带性森林植被,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为规范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护区,是指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三明市罗卜岩省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在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摄影和农林业生产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三明市林业局为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三明市罗卜岩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实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以及保护区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管理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区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管理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负责保护区行政管理,制定管理规则和岗位责任制度;

  (四)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五)定期组织调查自然资源,完善自然资源建档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其责任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保护区机构建设、保护与发展应纳入三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区管理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管理处应当按照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配足人员,优化人员结构,以保障和提高保护管理体系、科研监测体系和宣教体系的规范化建设能力。

  管理处可以开展与保护区发展方向一致的多种经营活动,提高保护区的自养能力,并带动所在地乡村经济的发展;可以接受支持和热爱自然保护事业的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三明市林业局或保护区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进行;应坚持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八条 保护区依据总体规划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等三个功能区,并由保护区管理处设立标志。

  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教学科研目的的活动,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允许进入实验区开展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驯化培育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九条保护区辖区内的山林权属,属于国有的,划拨保护区管理;属于集体或个人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未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保护区范围、性质和隶属关系。

  第十条 三明市林业局应当会同保护区所在地沙县、明溪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三明市罗卜岩省级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协调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及群众的利益关系,促进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和谐发展,并制订保护区管理规则,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组织群众护林防火。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确需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二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管理处可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并有责任对进入保护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管理处负责对运入、经过保护区的动物、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进行检疫。严禁携带动植物的疫原体进入保护区。

  第十四条 需进入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参观、旅游、摄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管理处提出许可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进入保护区的日期、人数、活动项目、区域、期限以及组织单位或个人姓名、地址等事项。

  管理处在接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或按照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转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保护区接待境外人士,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签署涉及保护区的协议,必须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保护管理费;凡涉及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及其景观的科研、考察等项目活动,在活动结束后,应向管理处提交一份活动成果的副本(包括动植物标本、影像资料等)。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猎捕或开展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捕捉、捕捞其他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请猎捕许可证。

  第十八条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野外用火。实验区内因生产经营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止火灾措施,经管理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野外用火。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采集保护区内的珍稀野生植物标本或其产品,确因科学研究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必须事先报经管理处同意,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后,实行凭证采集。

  采集矿物、土壤标本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挖砂、搭建工棚、修筑坟墓等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内禁止外来人口迁入。

  保护区内属于村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毛竹林、果园、农田,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时,应事先征得管理处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界碑、界桩、标志等保护设施,不得随意倾倒或丢弃垃圾。

  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管理处及其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区界处延至第一重山范围内,为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筹建建设项目,应征得三明市林业局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保护区行政辖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三明市林业执法支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采集保护区内的珍稀野生植物标本或其产品,以及采集矿物、土壤标本的;

  (三)擅自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挖砂、搭建工棚、修筑坟墓等活动的;

  (四)在保护区内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损毁或擅自移动界碑、界桩、标志等保护设施,随意倾倒或丢弃垃圾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产、停业、关闭。

  第二十六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管理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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