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0200-2013-00086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3〕15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11-0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政办〔2013〕152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3-11-29 17:27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三明市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

  公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8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步伐,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的纪要》(〔201354号),结合《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市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包括省级以上争取的项目建设资金、市(区)财政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和补助的资金、社会捐赠等其他建设资金,由市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组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和统筹使用,专项用于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项目建设。

  第三条 建设资金由市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组在市万寿岩文管所单位财务核算中专设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组账户,专户核算有关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各项资金。

  第四条 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筹措,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加强对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结合各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建设资金的申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文物保护相关政策和经批准的《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高效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使用本级建设资金的申报。由各项目实施业主、主管部门向市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组、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必须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有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审批文件、经审查的概预算及说明、相关合同和招投标文本等。

  第八条 使用本级建设资金的审批。市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组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财政投入、向上争取、市场运作、各方参与的原则,项目的对外申报统一由市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组牵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市直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策划、包装项目。要以考古研究为根本,深挖遗址文化内涵,申报国家科研和争取考古文化以及文化产业项目;通过遗址公园、地质公园、水利设施、小环境整治、小城镇建设等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政策、资金支持。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核算

  第十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应按实施方案(分期)确定的项目进行,除日常工作经费由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组负责人审批外,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应用途明确,手续完备,严格按项目建设概算控制,按项目进展情况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概算的,应将调整的项目建设概算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组不得动用建设资金,其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调整作为其他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的拨付,实行联签审批制度,项目建设资金用款文件主送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组。资金支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一是财政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二是由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组从专户拨付给建设单位,单个项目建设资金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组安排拨付;50万元以上的要视项目进度,采取分期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核算的主体为市万寿岩文管所,单位应专设明细账核算建设资金,做到专户管理、账户真实、手续完备、核算准确和资料完整,按月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三条 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组对已完成的项目要组织安排验收工作。

  第四章资金监管与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必要时将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组和市万寿岩文管所应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计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和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建设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计局、旅游局、城乡规划局、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组、万寿岩文管所,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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