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和《三明市政务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明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市级政务外网)的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可靠运行,根据《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务外网是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国家、省、市、县、乡(镇)政务外网的互联互通,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三条 根据市级政务外网所承载的业务和系统服务类型的不同,在逻辑上将市级政务外网划分为公用网络区、专用网络区和互联网接入区三个功能域。其中,公用网络区适应政务部门各类业务应用的需求,实现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专用网络区适应政务部门内部相对独立、信息敏感度高的纵向和横向业务需求;互联网接入区适应政务部门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采集数据等业务需求,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需要。
第四条 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要在政务内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市级政务外网运行。
第五条 三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企业、驻明部队和武警部队,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接入市级政务外网。凡接入市级政务外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以及提供市级政务外网接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接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市级政务外网危害国家安全、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市数字三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为市级政务外网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和运维管理工作。网络服务商负责具体运维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市级政务外网建设的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市级政务外网违规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的监控和失、泄密事件的查处。
(二)市公安局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三)市密码管理局负责市级政务外网数字证书注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数字证书的发放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外网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安排。
(五)网络服务商必须遵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与费用标准,为接入单位提供接入开通和市级政务外网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并协助市数字办做好市级政务外网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各部门应充分利用三明市已建的电子政务外网架构应用系统。市政府原则上不再批准部门建设新的专用网络,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再安排部门新的专用网络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市数字办负责审批市直单位的市级政务外网接入和变更申请。凡申请接入市级政务外网或变更市级政务外网节点的市直单位,向市数字办提出申请,市数字办在收到申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市级政务外网。
第十一条 市数字办负责对县(市、区)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三明市及各县(市、区)政务外网的横向网络接入技术方案必须报送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审查。市数字办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做好本地政务外网的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工作,保障本地政务外网安全可靠运行和各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市数字办根据全省统一规划负责对全市政务外网IP地址、网络域名进行统一规划和分配。
第十三条 市密码管理局负责数字证书的审批。接入市级政务外网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数字证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政务外网电子认证相关规范文件和《福建政务数字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保障各自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接入单位应对上网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接入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十六条 接入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接入单位在市级政务外网使用密码产品或含有密码技术的产品,必须按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规定,选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准予销售的产品,并报市密码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数字办要根据市级政务外网的实际情况,制定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办及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任何危害市级政务外网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市级政务外网发布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商负责做好市级政务外网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并提供专用客服热线电话与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对网络故障及时修复处置,并为接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商应当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线路的正常运行,确保市级政务外网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二十三条 市数字办负责监督网络技术支持部门为接入市级政务外网的各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并提供上网行为、端口、流量等管理服务。
第五章 机房和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接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接入点机房安全和电力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改造、破坏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设备。
第二十五条 接入单位应管好本单位政务外网端口,不得将端口租借给外单位,一经发现,市数字办有权收回接入单位端口。
第二十六条 接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接入点设备的保管、故障情况报告以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报市数字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三明市政务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三明市横向接入网(以下简称市级政务信息网)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运行,根据《福建省政务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务信息网是福建省政务信息网的组成部分,实现与省、市、县、乡(镇)政务信息网的互联互通,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三条 三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企业、金融单位、驻明部队和武警部队可以申请接入市级政务信息网。凡接入市级政务信息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以及提供市级政务信息网接入服务的网络服务商,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数字三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为市级政务信息网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务信息网的日常管理和运维管理工作,网络服务商负责具体运维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市级政务信息网建设的要求,各有关职能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网违规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的监控和失、泄密事件的查处。
(二)市公安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网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三)市密码管理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网数字证书注册中心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数字证书的发放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网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安排。
(五)网络服务商必须遵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与费用标准,为接入单位提供接入开通、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并协助市数字办做好市级政务信息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六条 接入市级政务信息网的终端设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
第七条 接入单位应对上网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八条 接入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九条 接入单位发现网络中发生违法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公安局报告。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商应保障市级政务信息网安全,未经市数字办许可禁止与其它任何网络互联。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任何危害市级政务信息网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市级政务信息网发布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凡申请接入市级政务信息网的单位,都应自备接入设备后,向市数字办提出接入申请。市数字办在收到申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市级政务信息网。
第十四条 市数字办根据全省统一规划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网IP地址、网络域名进行统一规划和分配。
第十五条 接入市级政务信息网的单位和个人向市密码管理局申请使用数字证书,应当严格遵守《福建政务数字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网络服务商负责做好市级政务信息网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并提供专用客服热线电话与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对网络故障及时修复处置,并为接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商应当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线路的正常运行,确保市级政务信息网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八条 接入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市级政务信息网网络线路,发现网络线路故障应立即报告网络服务商和市数字办。
第十九条 与市级政务信息网联网运行的设备,应当建立运行日志,有关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
第五章 机房和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各接入点机房所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接入点机房的安全和电源供应;不得擅自变动接入点机房的位置。如确需变动机房位置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数字办,按照其确认的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级政务信息网的设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改造、破坏市级政务信息网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 接入单位应管好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端口,不得将端口租借给外单位,一经发现,市数字办有权收回接入单位端口。
第二十四条 各接入点机房所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接入点设备的签收、保管、故障情况报告以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报市数字办。
第二十五条 接入点机房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的,所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保护接入点设备的安全;接入点设备被火灾等灾害损坏或被破坏、盗窃的,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及市数字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数字办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