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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经济开发区(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_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_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索 引 号: SM00100-0200-2013-00068
    • 备注/文号: 明政文〔2013〕18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09-0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经济开发区(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明政文〔2013〕188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3-09-17 17:23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明经济开发区(三明台商投资区)

    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三明经济开发区(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394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经济开发区(三明台商投资区)

    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

      为鼓励国(境)内外客商到三明经济开发区(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投资兴业,推进大项目、好项目特别是稀土、机械装备、高新技术项目向园区集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工业用地保障

    (一)用地价格。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项目,其工业用地按国家规定基准地价(或评估价)为起始价公开挂牌出让,属于外资项目的,按国家规定基准地价(或评估价)的70%执行。

    (二)指标控制。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按省定标准上浮50%

    (三)建设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含3亿元,须有资质单位认定)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挂牌成交价缴入土地专户,每亩扣除6万元,剩余部分在扣除有关税费(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由土地使用单位直接向有关部门缴纳)后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税收贡献情况奖励给企业(具体奖励办法:项目主体厂房建至正负零每亩奖励30%;项目主体厂房全部封顶每亩再奖励30%;在签订项目用地合同24个月内,主要生产设备到厂并投产每亩再奖励30%;项目投产后,第一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生产性税收达到每亩6万元以上的,每亩再奖励10%),所需资金从受益财政安排给园区的建设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配套设施保障

    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项目用地“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排污、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园区企业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物价部门批复的最优价执行。

    三、税收奖励方式

    项目投产后,按实际供地面积,每亩每年缴纳的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生产性税收,下同)不低于6万元,不足部分从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中扣除补齐。达到上述税收要求的,投产后第一年地方税收实得部分100%奖励企业,第二年按增量部分的70%奖励企业,第三年按增量部分的50%奖励企业。所需资金从受益财政安排给园区的建设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原料供给保障

    三明经济开发区吉口新兴产业园稀土专业园投资稀土深加工和应用产品的生产性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所需的稀土原材料由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供给。

    五、鼓励建多层厂房

    园区全部建设钢筋混凝土标准化厂房,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外(规划部门认定),必须建造四层以上厂房(不含地下层)。对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实行补助政策,一次性建设四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对一至四层按20/平方米标准补助,对第五层以上(含五层)按30/平方米标准补助;对于地基按照四层以上厂房设计,但企业先建设1-3层厂房,其厂房建设补助待建设至四层以上时再兑现。

    六、强化人才支撑

    (一)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园区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解决在园区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企业中高级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住房问题。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待遇,按《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委办〔200985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贯彻落实<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办〔201097号)文件执行。

      (三)凡纳税500万元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才的,可向当地人事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当地人才中心推介就业的,由受益地财政委托当地人才中心在其就业前三年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生活补助。

      (四)建立用工企业与人才培养基地之间的对接联络机制和市、县、乡、村四级劳动保障工作网络,协助园区内企业招工。

      (五)建立园校合作机制,开展“订单式”和“储备式”培训。

    (六)帮助协调园区内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以上职称员工子女在城区入学、入托,普通员工子女就近学校入学、入托。

    七、鼓励技术创新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大品牌培育,并实行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915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科技创新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915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448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获得国家级名牌奖励金的通知》(明政文〔200491号)文件执行。

    八、服务保障措施

    对入园企业实行手续代办制和跟踪服务制,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业主做好项目报批、开工、建设、投产全过程服务协调工作,并对建成投产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做好招商项目后续服务工作。

    九、附则

    (一)税源型项目、品牌项目以及“专业园”、“园中园”开发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并在吉口新兴产业园综合功能服务区按成本价提供一定面积的商住用地,作为企业总部及高管居住配套用地。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还可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三明生态工贸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253)19条的优惠政策。

    (二)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二年。《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明政文〔2012155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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