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试行养老服务机构
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保财险三明分公司联合制定的《关于试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试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保财险三明分公司
(2013年6月)
为增强我市养老服务机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保障水平,决定在全市试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原则。政府推动,保险公司、养老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意外责任的风险化解能力。
(二)低保费、保人数、统一投保原则。统一投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赔付标准,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广更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
二、保险范围
经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爱心护理院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有入住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必须全部参保,暂未入住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按一定基数参保(具体基数由当地民政部门与人保财险公司协商确定)。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范围如下:
(一)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照法律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二)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三)第三者责任。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由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三、投保方式、保险费、保险金额
(一)投保方式。按属地管理原则,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与当地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协议,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与当地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协议,当地民政部门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二)保费标准。保险费每人每年180元,逐年缴纳。2013年以签订协议时各机构实际入住人数进行投保。2014年起,以上年度实际平均入住人数的1.1倍核定投保人数(核定投保人数不超过机构实际床位总数)。
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按如下短期费率表计算。新开业的养老机构,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保险 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按年费率% |
15 |
25 |
35 |
45 |
55 |
65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以县级区域统筹年度核算,当年保单项下赔款(含未决赔款)低于当年保费收入的60%时,次年保费优惠10%。
(三)保费来源。按属地管理原则,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保费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当地财政和养老服务机构按5:5比例分担。三元区、梅列区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所需资金暂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四)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2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每人。同时,养老服务机构规模(按投保人数)50人(含)以内、51人~100人、101人~200人、201人以上累计责任限额分别为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
四、赔付方式
(一)养老机构住养人员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责任限额进行赔付,并及时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二)没有受益人或者监护人的老人,即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事故的赔偿金,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用于其他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开支和改善护理条件。各地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该类赔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相关工作,定期对保险方案、保险理赔服务进行评估;审核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投保人数,做好年度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督促保险公司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及理赔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所辖养老服务机构参保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核定养老服务机构投保人数;负责与当地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保险合同;组织、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合同,协助承保公司开展培训、理赔及保费收缴等工作,督促承保公司赔付款发放至相关养老机构。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督促各县(市、区)财政局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资金补助预算、核拨、监督,确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三)人保财险公司。市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制定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框架合同,指导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开展宣传、培训和理赔工作。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做好承保和签订合同,及时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保险责任事故认定和理赔工作,定期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
(四)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作为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提供床位使用和入住人员数量情况。发生赔案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承保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对意外责任伤害事件进行调查。提出意外责任伤害事件索赔申请后,养老服务机构应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核,直至索赔兑现。
六、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鼓励各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辖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全覆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建立沟通联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要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2013年度保险合同(协议)签订工作。从2014年起,在当年1月底前完成当年度保险合同(协议)签订工作,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将本辖区参保机构具体投保理赔汇总统计情况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和人保财险公司。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市直有关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保财险三明分公司。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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