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市电梯数量急剧增加,目前电梯数量已达3500多台,并以每年15%左右的增长率递增,电梯的安全运行涉及民生、关乎稳定。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公共领域电梯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8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三明市公共领域电梯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2〕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要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管理的主体责任,特别是住宅电梯是“多业主共有财产”,所有权涉及众多住宅业主,使用管理也涉及房地产开发商(电梯建设单位)、业主、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在建设和投入使用过程中,要按照《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单位主体,并由其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
(一)电梯使用单位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使用的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3.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电梯司机操作。
4.制订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开展救援演练。其中学校、幼儿园、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5.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7.电梯应委托取得维保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维保合同,并做好维保监督工作。建立由制造单位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新安装和公共领域电梯应确定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
8.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9.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10.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双方委托管理协议或合同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11.负责老旧电梯改造工作。使用15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老旧电梯,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二)电梯建设单位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严格按照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施工和设计,避免不合理的设计和施工,造成无法安装电梯或者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
2.要引入有品牌实力、良好售后服务的电梯产品,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从源头上杜绝电梯质量问题。
3.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时,应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和服务内容。
4.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三)电梯维保单位
1.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维保合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认真履行维保职责,制订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2.制订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3.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城区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不应超过1小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
4.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对承担维保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6.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7.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8.辖区外电梯维保单位在三明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常驻的维保人员,满足维保工作资源条件。
二、建立多元共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构,构建电梯安全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各司其责、通力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做好各自行业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电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三明市电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由三明市电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延续担任,同时增加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联络电梯安全工作各项具体事务,组织实施电梯安全工作相关的各项决定、预案,定期召开电梯安全联席会议,建立电梯安全隐患信息通报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负责组织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对老旧电梯进行安全技术评估;组织协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大修、改造项目的监督检验。加大日常监督监察,依法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情况的督查,督促各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加强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在接到电梯事故等突发情况报警求助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单位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房屋建筑电梯分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交房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完善电梯各项安装、检验程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督促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履行管理职责。
负责明确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资金从住宅维修专项基金支取的途径,简化支取程序。
(六)市教育、卫生、经贸、旅游、交通运输、体育等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电梯安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电梯安全隐患问题,要督促使用单位按时整改合格;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电梯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法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三、巩固电梯安全专项整治成果
经过全市范围内的公共领域电梯安全整治,存在的一些管理性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为加强全市电梯安全工作,要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一)加大电梯安全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形成“群众参与、企业主动、媒体引导”的良好氛围。
(二)推广电梯安全管理标准化,把它作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部分,着力夯实电梯安全管理基础,全面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三)推进电梯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建设,成立电梯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电梯报警平台,建立110、119和12365联动机制,开展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常态化,锻炼提高应急联动单位事故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的经济手段来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稳定。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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