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800-2012-00073
  • 备注/文号: 明政文〔2012〕17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2-09-24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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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鼓励水泥生产企业成立销售公司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明政文〔2012〕177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2-09-24 11:33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三明市鼓励水泥生产企业

  成立销售公司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三明市鼓励水泥生产企业成立销售公司的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2924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鼓励水泥生产企业

  成立销售公司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提升我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加快发展限上批发销售企业,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剥离产品销售业务,在我市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实行财政税费奖励。对水泥生产企业新成立的销售公司,且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从公司注册之日起,销售公司缴纳的税费(除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当地财政实得部分,三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给销售公司,每年结算一次,每户企业每年最高封顶奖励金额100万元。

  二、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成立的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销售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实行运费补助。对销售公司当年发生的货物运输业务费用支出额在300万元以上,且80%以上使用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年终经税务部门核实确认后,三年内按本市运费发票票面总额的1%给予补助。

  四、实行税收扶持。对新成立的销售公司,可享受三年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三年内按销售公司实际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五、给予企业经营要素差价补助。对新成立的销售公司,其三年内用水、用电等要素价格,视同工业企业,给予享受与工业企业同等的待遇,差价部分财政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年最高封顶补助金额10万元。

  六、组织评选批发销售大户。对水泥生产企业当年新成立的销售公司,且年销售额位居全市前五名的,由市政府给予颁发奖牌并奖励5万元/户。

  七、以上奖励政策,涉及销售额等统计指标的,以市统计局出具的数据为考核依据;所产生的财政支出由公司所在地财政或受益财政兑现。

  八、各县(市、区)对其它行业的工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可因地、因企业制宜制定奖励扶持政策。

  九、上述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9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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