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2011年第72次常务会议纪要和《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1〕241号)精神,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城乡一体化,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对我市重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100元标准由县(市、区)财政全额代缴,但不享受地方政府提高的缴费补贴。其他贫困的非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有多种身份可代缴费的人员,只能按较高的一种待遇享受),重度残疾人选择较高缴费档次(从200元起)缴费的,缴费补贴按原有规定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认真组织残疾人积极参保,确保将这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县(市、区)财政局应按残疾人的参保人数,足额安排代缴保费和提高缴费补贴的资金;县(市、区)残联应及时将辖区重度残疾人和其他贫困的非重度残疾人名单(分乡、镇、街道和各行政村)提供给当地农保管理中心,并积极配合组织残疾人参保,鼓励个人提高缴费水平,保障晚年生活;县(市、区)农保管理中心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新农保经办规程,严格参保登记(变更)申报程序,严格把好审核关,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整、准确无误;各行政村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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