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银监分局制定的《关于三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推进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三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进一步推进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意见
三明银监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要求,有效提升三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质量,切实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现提出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
(一)明确工作目标。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2011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当年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增量占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力争不低于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
(二)争取信贷规模。各银行业分支机构要加大与省行、总行的沟通力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沟通,千方百计为小微企业争取更多的信贷规模。
(三)增加融资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大力拓展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业务,并通过信托理财、融资租赁、票据转让、区外代付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总额。
(四)优化信贷结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三明市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继续压缩“两高一剩”行业中淘汰及落后产能的贷款,将有限的信贷资源更多地投向小微企业。
(五)引进区外资金。要积极做好区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引进工作,加强辖区小微企业与区外银行的银企对接,引入区外银行资金。
(六)审慎办理退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
二、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七)降低利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科学地衡量成本和收益,在弥补经营成本的同时,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八)规范收费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中间业务收费管理,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其他中间业务收费也要合理、规范。
(九)规范经营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纠正以各种名目增加小微企业负担的行为。禁止在为小微企业办理贷款时强制搭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禁止强制要求留存部分贷款在本行帐户;禁止采取压票、限制客户转账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小微企业正常经营。
三、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机制建设
(十)加强专营机构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设立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并将相关专营机构向基层营业网点延伸,进一步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度和覆盖面。
(十一)完善“四单”管理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提高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效率
(十二)提高审批效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横贯型管理”系统,推广“信贷工厂”管理模式,开辟“绿色通道”,切实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将贷款审批全流程控制在60个工作日内。
(十三)改进信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简化续贷手续,与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有效对接;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测,确保用于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创新
(十四)加强产品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打造特色化品牌,为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积极依托互联网,创新小微企业网络贷款产品;依托地域特点,创新行业信贷产品;依托业务整合,创新企业融资方案。
(十五)加强担保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多元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方式,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信用贷款方式,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十六)加强渠道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营销渠道,通过大力发展网络银行、提供上门服务、加强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等方式,提高服务的便利性和针对性。
六、做好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推动
(十七)支持机构设立。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放宽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设立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支持商业银行向县域和社区延伸机构网点,拓宽服务渠道和对接平台;积极引导区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三明设立网点;鼓励组建村镇银行。
(十八)实施差异化考核。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十九)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激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二十)督促高管人员履职。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效,纳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范围,推动高管人员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一)维护金融稳定。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排查,禁止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强化银担合作的监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放贷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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