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1000-2011-00044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1〕13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8-29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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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明政办〔2011〕133号
来源:市政府 时间:2011-09-16 16: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总工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总工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

  为进一步保障和提高我市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确认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上和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劳模由市总工会确认。

  二、参加医疗保险政策

  省级以上劳模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属于机关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省级以上劳模原工作单位关闭破(停)产后,退休劳模由其主管部门按我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所需参保资金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医保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模,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执行,缴费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3.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按照困难企业的缴费标准,由其所在单位帮助劳模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困难的,经劳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级总工会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单位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解决。

  4.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级以上劳模,未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至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年限。所需资金按劳模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劳模个人不缴费。

  (二)属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省级以上劳模,分别由村委会和街道为其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个人负担;属于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劳模,个人缴费部分按属地由劳模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承担。

  三、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待遇补助

  (一)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其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的补助,补助费用由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省属以上单位管理的省级以上劳模由省级财政承担,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管理的省级以上劳模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设立的劳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承担。

  (二)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其资金渠道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相一致。

  个人负担部分仍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再帮助解决。

  四、参保(参合)和补助资金申请、审批和结算程序

  (一)参保(参合)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省级以上劳模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省级以上劳模荣誉称号和参保(参合)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按照省级以上劳模隶属关系,由劳模所在地的县(市、区)总工会初审,并由市总工会汇总,上报省总工会核批后,由当地总工会协助到当地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参合)手续。

  (二)补助费用结算。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按本规定持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或新农合证就医结算,享受劳模医疗补助待遇。所支出医疗补助费用由当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同级总工会核实后拨付或委托医保单位补助。退休劳模变更情况,由省总工会适时进行核实调整。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抓好落实。总工会负责省级以上劳模及困难情况的认定、材料审核、参保缴费、补助资金申报和待遇落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管理省级以上劳模医疗补助资金;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办理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医疗保险、新农合工作。市总工会对实施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进展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确保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省级以上劳模参保(参合)工作。

  (二)省级以上劳模医疗待遇补助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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