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1200-2011-00035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1〕10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6-24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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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1〕100号
来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 时间:2011-07-01 16: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总工会制定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六月二十四日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市总工会

  (二一一年六月

  

  为妥善解决我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统筹解决我市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努力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

  按照省、市、县政府负责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将未参保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于20111231日前完成上述人员参保任务。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所指县以下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为:截至20101231日(含31日,下同)前,在三明市辖区内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明部队,以及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包括已关闭破产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对企业倒闭后,户籍迁出三明辖区的,适用本办法。

  三、缴费基数、基金筹措和实施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50/)60%为基数,10%的参保费率,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18360/人,其中单位缴费部分(8%)14688/人,个人缴费部分(2%)3672/人。单位缴费部分如有困难的,除省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对已经核准的关闭破产企业应从企业资产变现资金中优先安排解决;对不能及时变现资产的企业,应由财政先垫款缴费,待企业资产变现后再归还;对变现不足或无资产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和县(市、区)财政多渠道筹集负责解决。

  (二)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缴纳部分(不包括个人应缴费2%部分),由省财政和县(市、区)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给予600/年的定额补贴,其余由企业承担,企业无力承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和《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年限的(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未达到国家和《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年限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应缴费至国家和《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年限,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按国家规定可以累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工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

  (五)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按上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的,其职工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条件具备后,再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转移接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经身份认定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七)对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从事灵活就业的未退休人员,按三明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费参保。

  四、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

  (一)各县(市、区)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定工作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进行认定,并负责对各企业主管部门、街道指导和数据汇总工作。

  (二)关闭破产企业以企业留守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为参保单位、困难企业以企业为参保单位,参保单位负责收取个人缴费部份,统一到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三)经各县(市、区)“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街道统一组织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企业留守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街道负责收集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照2张,并填写《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表》。符合关闭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还需附《招工表》或《调令表》等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和退休人员养老金花名册。

  (四)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于20111231日前,将本县(市、区)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实施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解决这一问题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总工会等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工作目标。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市监察局、效能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督查。

  (三)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条件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到位和专款专用。对于配套资金没有到位,应及时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除扣回补助资金外,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有关单位、企业主管部门、街道要及时总结执行本实施办法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稳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总工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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