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实现从县(市、区)统筹到全市统筹的平稳过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金征缴管理,确保收入计划完成。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不断扩大职工医保覆盖面。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征收医疗保险费,不得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降低收费,不得减免收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分工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共同做好扩大覆盖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收支计划。
二、调整个帐划入比例,增强基金统筹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参照周边地区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对职工医保个人帐户划入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如下表:
三明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一览表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
40周岁以下 (含40周岁) |
41周岁至 50周岁 |
51周岁至 法定退休年龄 |
70周岁以下 |
71周岁以上 |
2.5% |
2.8% |
3.3% |
4% |
4.5% |
注:70周岁以下月划入不低于25元/月,71周岁以上月划入不低于35元/月。 |
注:70周岁以下月划入不低于25元/月,71周岁以上月划入不低于35元/月。
三、改进费用结算办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付为主、按病种付费等为补充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建立激励与有效约束、风险共担机制。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发改委另行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强化内部自律,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要严格转诊审批程序,引导参保人员就近住院就医。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和监督,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通过多种措施,降低服务成本,确保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平衡。
四、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要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基金运行分析制度。各县(市、区)审计部门要对职工医保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在报市审计局的同时,分别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要建立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联合检查机制,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联审。对完成收支计划好的经办机构,要根据《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对未完成收入计划的县(市、区),由当地财政拨款弥补。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降低收费、无故增加支出的,经审计查实后由当地财政资金进行弥补,不得用历年职工医保基金结余弥补。通过坚决有力措施,确保基金有效、安全运行。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医疗保险涉及面广、环节多、情况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信息交流、加强协调配合。税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职工医保的扩面和基金征缴。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审计部门要强化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全程审计监督。通过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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