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0200-2010-00039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0〕13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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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0〕138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0-09-28 17: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三明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增强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文〔1997〕18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生育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要求实行市级统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参加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参加省行业生育保险统筹除外。

  二、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三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三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征缴。

  三、生育待遇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正常足月分娩的,生育津贴按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育津贴按13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标准以本人生育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一次性按包干费用200元发给;女职工分娩时,其接生费、手术费和药费经审核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予以实报实销,但按等级医院设定最高限额标准,顺产者: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800元;难产者: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500元。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医疗费在相应最高限额标准基础上,每多生育一子女,增加600元。

  女职工分娩是否属于难产,以分娩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女职工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准生证的、第一次怀孕后自然流产或引产的,其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一次性按包干费用发给,其包干费用标准为:自然流产600元、引产1200元。

  (四)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生育津贴50%发给。

  四、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核定收支、风险共担”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生育保险基金年度征收和支出计划。征收目标任务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生育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职工工资水平、生育保险支付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当年生育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各县(市、区)年度基金收支结余部分,50%上解市财政生育保险基金专户,50%留作各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县(市、区)年度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拨补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首先从留存当地的历年生育保险基金结余中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市里再统一拨付。

  (四)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是市级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市级统筹后历年基金结余暂留在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需要动用历年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的,需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

  (五)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上解制度。市、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市、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上缴市、县(市、区)财政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县(市、区)财政于每月月底前上解市财政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各县(市、区)社保中心于每月5日前向市社保中心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及上月支出情况,市社保中心根据县(市、区)上报情况统一向市财政申请当月生育保险费用款计划,由市财政于每月15日前向县(市、区)财政下拨生育保险费。市、县(市、区)财政于每月20日前拨入市、县(市、区)社保中心生育保险支出户。

  (七)市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县(市、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结算,对于违规或不合理的支出,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经办管理

  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辖区内的生育保险业务。

  六、机构管理和监督

  (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经费渠道暂保持不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工作任务,增加人员编制,确保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高效、顺畅运转。

  (二)生育保险业务工作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年度业务工作进行考核,由市财政拨出一定经费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经费补助。具体经费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规定,不得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降低收费,不得减免收费,确保应收尽收。要严格控制支出,不得擅立名目增加支出,确保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四)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

  (五)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等,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本办法未规定的,依据省、市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劳动 生育 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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